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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者,政之本
作者:陈晓霞 发布时间:2013-02-04 16:59:12
《晏子春秋·杂下》“廉者,政之本也,民之惠也。”细细品味之,寥寥十字却含义丰富,既指出了廉洁是从政之本,又指出了廉洁从政可为民谋福利,深刻阐述了廉洁与为民的关系,发人深省。
追寻古代文化的足迹,已将“廉”列入从政道德。早在周公以“廉”“弊群吏之治”,已经把清正廉洁作为治政的根本。 在现代社会中,“廉”确实司法之本、法官之本、为民之本。由于我国古代奉行行政司法合一的体制,“政”既有行政管理之责,又有“听讼断狱”之义。然而,从现代政治来看,行政与司法属于国家权力不同行使的表现。 在司法实践中的正反两面经验和教训不断地教育和警示着每一名司法者,廉洁,已成为司法事业之本、法官生存之根。在法院系统以将“廉洁、为民”作为司法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廉洁已成为法院和法官必须坚守的理念,“公生明、廉生威”,法官若不廉洁自律,必将导致裁判不公,当事人绝不服判息诉,严重影响法院的公信力,社会公序良俗遭到破坏。 “政者,正也”要秉持司法廉洁之本,作为法官必须“正”。第一,“正”其心。通过观看警示教育片,廉政谈话,上岗、上任前廉政教育,廉政摄影书画展等多种多样的方式,将廉政教育常态化,尤其是反面典型案例教育广大法官,算好政治、经济、家庭三笔账,做到敬畏法律,常思贪欲之害,常怀敬畏之心;做到敬畏民意,常润律己之心,常怀感恩之心。第二,“正”其言。作为法官,一定要讲正气,端正言论。法官的语言要适当得体,与法官的身份相符合,规范用语,不说空话、大话、假话,用群众接受的语言明辨法理,将难以理解的法律条文和法律术语转化为群众易懂的语言,让当事人明白法律,认同裁判。第三,“正”其行。严格恪守“五个严禁”、“四个一律”的规定,不插手过问他人的案件、不泄露审判秘密,不该说的话坚决不说,不该评的坚决不评。约束业外行为,做到不净之地不去,不洁之友不交,不义之财不取。以诚立行,法官必须做到诚实守信,言出必行、表里如一、取信于民;依法立行,坚持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规范司法裁判行为,做到程序合法、行为规范。 法官之廉,不仅仅关系到司法公正,也是司法为民的根本体现。法官一定要将廉洁作为思想、言行的基本准则,真正实现“民之惠”。 作者单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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