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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拖欠银行货款到期未偿还被起诉
发布时间:2013-02-01 09:28:48
大千房地产借中国银行巨款 过期未偿还被起诉
2007年11月23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人民币借款合同(中期)》,双方约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大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中期人民币资金贷款,借款总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同日,双方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双方约定大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享有合法处分权的财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进行了抵押物登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30日、12月28日分两次向大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贷款。
借款到期后,大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如约偿还本金及利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向大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催收借款,但大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清偿借款本息。截止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日止,大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还款11229912.62元,尚欠本金18770087.38元;同时截止2011年9月20日,大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利息7266201.84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大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8770087.38元及贷款利息7266201.84元(利息暂计至2011年9月20日,要求给付至完全清偿本息之日止);2、判令大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交通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22000元;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由大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来源: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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