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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最大黑社会组织“沙井新义安”案一审宣判
作者:游春亮    发布时间:2013-02-01 09:34:30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月30日上午对深圳最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沙井新义安”案进行一审宣判。

    深圳中院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行贿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等14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垚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1.27亿元;以受贿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判处原深圳沙井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刘少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容留卖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5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伍健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130万元;对3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1年3个月至18年不等有期徒刑;对2名被告人宣告缓刑;对1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共对12名被告人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对33名被告人和1个被告单位并处罚金,并处罚金总额逾2.6亿元。同时,判决追缴、没收被告人陈垚东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没收用于犯罪的工具。对实施故意伤害犯罪的伍健东等4名被告人,依法判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沙井新义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系列案件由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侦、诉、审阶段进行挂牌督办。沙井“新义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有香港黑社会组织背景,涉案人数众多,涉案资产数亿,涉及命案多起,其犯罪时间之长、组织规模之大、涉及案件种类之多、社会影响之坏在近年来审理的涉黑犯罪案件中都极其罕见。

    深圳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垚东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开始,纠集“沙皮狗”等社会闲杂人员,在宝安县沙井镇(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以下简称沙井街道)一带逞勇斗狠,为非作恶,成为当地颇具声名的恶势力。

    自1994年以来,陈垚东通过笼络乡邻、招纳小弟、聘用员工、纠集同道等途径,逐步建立起以其本人为组织、领导者,由数十人组成的,骨干成员固定、层级结构明确、人数众多、势力庞大,在沙井街道经济、社会生活中具有重大影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按照江湖规矩管理组织成员,维系组织架构。

    以陈垚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盘踞沙井街道一带,长期通过非法手段经营废品收购、码头运输、房地产等行业,实施了故意伤害、绑架、非法拘禁、抢劫、敲诈勒索、开设赌场、赌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容留他人吸毒、贿赂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等大量违法犯罪活动,攫取了巨额非法财富,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共实施了18单具体犯罪,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及本案其他被告人另外还实施了28单具体犯罪,全案涉及罪名达23项。

    法院还查明,原沙井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刘少雄纵容以陈垚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收受陈垚东贿赂港币1200万元,收受个体商人谢文贤贿赂人民币500万元,收受深圳万丰公司和该公司董事长潘泽勇个人贿赂人民币145万元、港币120万元,以上受贿金额总计港币1320万元、人民币64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陈垚东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等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依法认定被告人陈垚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被告人伍健东等10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陈伟明等23人为一般参加者。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法予以数罪并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依法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了解到,深圳市中级法院庭审此案历时23天,法院周末和晚上亦加班开庭,判决书达50万字,800余页。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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