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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完结保证金不退 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偿还
发布时间:2013-01-31 15:10:15
本网讯(李传林)
2013年1月31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处被告夫妇返还原告朱先生安全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共计213000元。2010年3月份,朱先生签了一份工程劳务合作协议,8个月后,工程完工。当朱先生和对方结算工程款时,对方却迟迟不愿退换朱先生交的安全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无奈只好将对方告上法庭。
2010年2月26日,吴晓信与川煤公司某水泥项目部签订了一份施工承包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吴晓信承建该生产线安装工程的第一标段。 2010年3月15日,吴晓信又将自己承包工程的一部分转包给了朱小利,两人也签订了相关协议,约定工程价款的10%作为安全保证金,另余10%作为质量保证金,若朱小利带领的施工队未发生质量及安全事故,则安全保证金在工程完工结算时退回,质量保证金在吴晓信收到项目部的质量保证金后3天内予以退还。 协议签订后,朱小利按照约定组织工人施工,并如期完成交付。 2010年11月18日,双方对朱小利的工程进行了结算,确认劳务费为1066912元。后来,吴晓信给了朱小利部分劳务费,只剩下占总劳务费20%的保证金没有支付。 2010年11月20日,吴晓信还给朱小利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欠朱小利安全保证金107000元。 后来,朱小利多次向吴晓信催要剩下的保证金,吴晓信不是说没钱就是避而不见。 多次交涉无果,朱小利告诉吴晓信说如果再不还钱,就要上法庭,但是,吴晓信仍坚持说,告了自己也无所谓,反正自己也没钱还。 后来,朱小利听人说吴晓信的老婆也很有钱,光开的车就值20多万,多方打听得知车也是二人共同贷款购买,在咨询了律师后,朱小利决定把吴晓信的老婆也一块告,并且还申请法院查封了吴晓信妻子的小轿车。 在法庭上,吴晓信说,这些帐自己都认,现在没钱给,安全保证金到期了就可以给朱小利,对于质量保证金得等工程项目部给我们以后才能给。 吴晓信的妻子也说,吴晓信承包劳务工程挣的钱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个帐跟自己无关,并且,原告申请查封了自己的车,造成了损失,应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上述事实,审理后认为,朱小利与吴晓信签订有劳务合同,朱小利依约完成施工,工程交付后,吴晓信就安全保证金为原告出具欠条,对该证据无异议,并表示同意支付,故法院对朱小利主张返还107000元安全保证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朱小利主张返还质量保证金的请求,双方已约定在工程项目部支付给吴晓信3日内支付朱小利。该项目部也出具证明证明已将质量保证金返还给了吴晓信,且工程已交付一年有余,双方对留存的质量保证金数额以及该工程一年的质保期均无异议,故对朱小利的该项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因该债务系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被告吴晓信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朱小利请求吴晓信夫妇共同偿还,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本案事实,依法判决吴晓信夫妇返还原告朱小利安全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共计213000元。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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