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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遭车祸诱发疾病死亡 保险公司被判担25%
发布时间:2013-01-31 15:30:09


     本网讯(通讯员 曾艾雪 许东波)   男子在空地上指挥倒车,突然被行驶而来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撞倒,治疗期间细胞瘤因伤势被诱发,最终导致死亡。1月30日,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出宣判,被告天安保险抚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25%,即169005元。

    2011年11月21日,刘社强(化名)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汕头市中宇货运站门口空地从西往东倒车行驶时碰撞站在该车右侧中部指挥倒车的李荣仂(化名),造成李荣仂倒地头部受伤。事故发生后,肇事人刘社强将其送至医院进行抢救。汕头市交警部门认定,刘社强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李荣仂不承担事故的责任。李荣仂在医院住院治疗130天,出院诊断:1、特重型颅脑损伤;2、左侧额颞顶叶和其底节区星细胞瘤。出院医嘱:返当地医院继续治疗。2012年4月8日,李荣仂死亡。死者李荣仂家属向货运公司、天安保险抚州中心支公司索赔遭拒后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663524.7元。

    经法院委托,江西天剑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死者李荣仂的死亡与2011年11月21日的损伤及疾病(Ⅲ型星形细胞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疾病是主要死因,损伤是次要死因,损伤参与度为25%。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刘社强是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和驾驶员,其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荣仂受伤并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刘社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天剑司法鉴定中心就李荣仂死亡与损伤、疾病的因果关系、鉴定损伤的性质及参与度进行了鉴定,其结论可以作为本案依据,被告刘社强应承担25%的赔偿责任,此责任由被告天安保险抚州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之后按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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