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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清:浅析涉烟犯罪的特点及对策
作者:李海清 发布时间:2013-01-31 16:15:57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日益加快,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市场经济蓬勃向上,经济形势日胜一日。与此同时,以牟取暴利为目的的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犯罪行为呈上升态势。这些犯罪行为,不仅造成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使地方财政受到很大冲击,也极大地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直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破坏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扰乱市场秩序,应当引起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为有效遏止此类刑事案件高发势头,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笔者现对广西蒙山县检察院自2010年至2011年所办理的涉烟刑事案件,进行了专项调查,现将情况综合分析如下。
广西蒙山县检察院共受理蒙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涉嫌非法经营罪3件12人,涉案烟值1798005元,非法获利135745元。经审查,向蒙山县法院提起公诉3件12人,法院均以非法经营罪判决徒刑。 通过分析,涉烟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1.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呈总体上升趋势。由于假劣烟利润高达几十倍,且不像假劣酒、假劣药那样具备直接的人身伤害性,不少消费者没有足够的防范意识,给犯罪分子较大的售假空间。蒙山县检察院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0日共办理涉烟刑事案件3件12人,其中2010年2件9人,2011年1件3人,连续二年都有涉烟案件发生。 2.涉案人员一低二多,无证、跨省运输走私卷烟或烟叶。 “一低”是指文化程度低。3件涉烟案涉案人员共12人,其中小学文化程度的7人,初中文化程度的5人, “二多”是指罪犯中农民和团伙以及本地人所占比例多,12人均是农民,其中本地人员7人,外地人5人,其中来自云南省1人,来自广西荔浦县3人,平南县1人。作案人数最少3人,最多6人。3起案件均无证、跨省运输走私卷烟或烟叶。所办理的涉烟刑事犯罪案件,均是无准运证而又不能提供合法证明,跨市或跨省运输卷烟或烟叶的案件。 3.犯罪趋势向组织化复杂化发展。涉烟刑事案件犯罪过程出现组织化以及向销售行为的上游蔓延的趋势,其具体的操作过程如供应、生产、保管、运输、销售分工严密;同时案情越来越复杂,犯罪现象从早期单纯的销售假烟等行为向着更为复杂的生产、销售一条龙以及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方向发展。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打击、推卸责任,就是否明知是卷烟或烟叶的问题大多作虚假供述,运输卷烟的案件尤其如此。3起运输卷烟的案件,涉案嫌疑人供述明知是运输卷烟烟叶地点,但拒不供述贩售卷烟的货源渠道及货主情况。 4.作案方式隐蔽。所办理的无证运输烟草制品案件,均是由货主幕后操纵、遥控指挥。涉案的主犯往往躲在幕后,租赁乡镇不起眼的民房作为窝点,雇佣临时民工对低档次卷烟进行加工,改装成高档香烟仿冒他人品牌包装成条后进行出售,并派专人负责运输、销售。如云南省罗平县农民赵某于2007年6月至7月从云南省收购一车烟叶共120包(6000公斤)拉运到广西荔浦县城,以每包(50公斤)550元卖给广西荔浦县烟贩陆某,陆某又将烟叶贩给荔浦县的钟某等人,钟某在荔浦县青山镇永华村自己的家中加工成烟丝进行贩卖销售,于2007年7月至2011年6月间,钟某将加工的烟丝拉运到蒙山县城市场销售给蒙山人陆某等人,烟值70000元,从中获利6000多元。2011年6月28日,蒙山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钟某家中扣押尚未销售烟丝烟叶359公斤。 5.主要假冒畅销品牌烟。蒙山县陆某、陈某、黎某、廖某(夫妻)、杜某、韦某(夫妻)非法经营假烟一案,于2006年5月至2010年1月,从广东省顺德市勒流镇从当地烟贩手中购得冒牌的红塔山、红河、椰树、红梅、五叶神、红双喜等牌子的卷烟,通过班车托运运回蒙山县,6人既有分工又有合作负责,发货、接货、送货一条龙销售,用三轮车运送假烟到县城及乡镇等地销售,销售假烟烟值61万多元,从中获利。 以上烟叶烟丝,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验,尚有使用价值,其他卷烟双喜、红梅、红河、五叶神、椰树等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伪劣卷烟, 12个被告人均无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而销售假劣烟。 二、案发原因 1.巨额利润诱惑,犯罪嫌疑人铤而走险。由于不同省市卷烟的价格存在明显的差价,跨省市买卖极容易获暴利是烟案的主要原因。在巨额利润的诱惑之下,作案人不惜铤而走险。 2.贪图便宜的部分消费者也在一定程度上为此类非法经营行为的滋生提供了沃土。 三、对策 1.完善工作协作机制,坚持职能部门协同作战,进一步形成强大的打假合力。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请示汇报,进一步提升烟草市场的管理层面,联合公安、检察、法院、工商、质监、交通、工信等部门开展市场清理整顿行动,巩固高效有序的联合打假机制。 2.加强对出租房屋或仓库的管理,使得制售假冒伪劣烟草窝点难以藏身。针对一些不法分子喜欢将制售假冒卷烟窝点选择在郊区闲置农房或仓库的特点,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房或仓库出租活动的管理工作。建立农房或仓库出租登记备案、日常情况信息汇总等制度,并不定期地进行检查,使得制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违法犯罪人员无处藏身。 3.通过加强法制宣传,让房屋出租者和打工者都能对制售假冒伪劣卷烟的违法性有所了解。同时要让广大人民群众知道举报制售假冒卷烟窝点的义务性和有偿性,主动提供线索,积极参与到打击涉烟类案件的行动中,如此一来才能真正起到正本清源的功效。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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