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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将餐馆变养生馆 房东诉请解除合同被驳
发布时间:2013-01-30 15:42:52
本网讯(通讯员 饶广宁)
1月30日,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由于原告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理由不成立,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2年初,原告汽运公司与被告杨云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其位于车站进口的门店租赁给被告经营餐馆,双方特别约定被告不得私自转租和改变房屋构造。由于缺乏经营餐馆的经验,被告的餐馆在开业不久就倒闭,但其依然向原告如期缴纳房租。5月,被告决定同第三人杨清秀、肖爱华利用本门店合伙开养生馆,并将房屋内部结构进行改造、装修。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私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经营,并且改变了房屋构造,因而要求解除合同;而被告认为其是与第三人共同经营,并非转租,也未改变房屋的框架结构。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是与第三人共同经营养生馆,并非私自转租给他们,由于餐馆和养生馆的装修要求各不相同,被告在未改变房屋框架结构的基础上,对房屋内部进行改造、装修,在合同到期后完全可以复原,也不会造成房屋的损害,因而不属于改变房屋构造的范围。综上,原告最终因起诉理由不成立,被法院驳回起诉。 (文中人名使用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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