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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车无证驾驶酿事故 无知车主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3-01-29 09:45:50


     本网讯(王明新)   2013年1月29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车主苦诉不是自驾引车祸何来赔偿?双方闹僵对簿公堂。法院最终判决车主连带赔偿受害者64474元。  

    2013年1月3日23时许,原告黄光江驾驶桂L72266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城东广场往西林县方向行驶过程中,与被告陈华驾驶的桂LY5823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在审理过程中,桂LY5823普通二轮摩托车主推脱不是自己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是被告陈华借去引起的,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应由实际驾驶人赔偿。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华占道且无证驾驶,经交警大队认定其负全部责任,其驾驶的桂LY5823普通二轮摩托车主系陈忠旺,且该车没有投任何保险。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陈忠旺作为车主,既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投保,又将车借给无证驾驶者,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据此,被告陈忠旺对于被告陈华的民事赔偿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车主陈忠旺知道相关法律后悔不已,感叹自己的无知,同时告诫同行,机动车不仅要按规定投保,还需谨慎借车,不然要为此买下沉重的“罚单”。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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