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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被安排在未完工楼房内休息失足受重伤
发布时间:2013-01-25 09:36:59


     本网讯(通讯员 华锋)   主楼尚未交工就违规安排建筑工人歇息在建楼内,是一些施工工地常见的情形,如此虽方便却存在着很多不安全隐患。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审结了一起施工人员晚上回工地宿舍,掉入污水井被严重摔伤的案件,判决主楼承建公司和配套安装公司为此非生产事故负责。

    今年58岁的王长江(化名)是一位进城务工的农民,出事之前在郑州市二七区碧云路一小区的工地上从事污水处理工作。当该小区所有楼房的主体都已完工后,聘用他的郑州市某配套安装公司便安排包括王长江在内的工人住在工地主体已建成的楼上。2012年1月4日2l点多,王长江准备回“屋”歇息,因房门被锁,他试图从地下室进入房屋。因地下室没有灯,他一脚失足不慎掉入地下室的污水井里。当晚即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经诊断为急性重度颅脑损伤。王长江及其家人认为主楼承建公司和配套安装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未将办公、生活区域与作业区分开设置,未依法尽到管理职责及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王长江严重摔伤,应当赔偿受害人因受伤所受到各项损失。

    主楼建筑商郑州市某承建公司和郑州市某配套安装公司,均以王长江系自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赔偿。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所在的楼房属郑州市某承建公司承包的在建工程,其对工程负有注意义务和安全防范义务。对原告王长江进入其承建的工地,其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存在管理上的疏漏和过错,其管理上的不作为与原告从该地下室摔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郑州市某配套安装公司安排施工人员住在工地主体已建成的楼上,违反了建筑安全的相关规定,应承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原告王长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未尽到成年人应有的注意义务,未对地下室的污水井做出正确判断,客观上也没有采取相应的避让措施,导致其摔伤损害后果的发生,故可以相应减轻其他相关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综合全案案情,法院判决被告郑州某承建公司承担主要责任6O%即17397元,原告王长江一方和其所在的郑州市某配套安装公司各承担2O%即5799元。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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