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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刷工脚手架摔下受伤 承包人搭架者共担责
发布时间:2013-01-25 09:42:59
本网讯(汪锦修 宋海辉)
用竹子搭建筑用脚手架,为节约用料,降低成本,竟选用不规格的小竹子,结果造成脚手架垮塌,使用者受伤的悲剧。2013年1月10日,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陈隆珐赔偿原告张海元受伤各项损失85800元;被告徐仁才赔偿原告张海元受伤各项损失454779.3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合计人民币474779.34元的10%即人民币47477.93元(原被告均为化名)。
原告张海元刚过而立之年,虽没读多少书,数年前外出打工,凭着聪明好学肯钻的劲头,在学得一手粉刷的好手艺后,近几年回到家乡一展身手,凭着年轻身体好有肯干,每年收入颇丰,家庭生活殷实。 无论是在顺境中,还是在逆境中,能够始终保持清醒的人,可以说少之又少。张海元虽然拥有良好的技术和信誉,但都是以个人名义承包房屋粉刷工程,多以农村私宅为主,四层以下、砖混结构为多。2011年春节后,原告张海元与其他三人一同受雇于被告徐仁才,为徐仁才家新盖的房子粉刷墙面,商议价格每平米33元。同时,被告徐仁才把搭脚手架的事承揽给了被告陈隆珐制作,商议价格每平米5元(包工包料)。陈隆珐在搭脚手架时,贪小便宜,为节约成本,使用了许多不成熟的嫩竹子或已经使用时间长、次数多的旧竹子。 2011年3月27日上午,原告张海元如往日一样,继续从事粉刷工作,当他粉刷完三楼转移到二楼粉刷时,一脚踩断一根受力的横竹,导致张海元从脚手架上掉落地下,背部着地,当场不能站立。后被送至某市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1、胸11椎体压缩性骨折并截瘫;2、胸12椎体骨折。张海元在鹰潭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2天,事发后陈隆珐支付了5800元医疗费,徐仁才支付了2000元医疗费,张海元因没有医疗费被迫出院。2011年7月,某法医学司法鉴定书鉴定,张海元构成二级伤残,并构成大部分护理依赖。故原告张海元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陈隆珐、徐仁才连带赔偿张海元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23640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针对被告徐仁才辩称其将房屋粉刷是整体承包给陈隆珐的,张海元从事粉刷是陈隆珐叫来的,工资也是由陈隆珐支付,自己与张海元不存在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内容,进行了查实。 原告张海元为支持其诉请,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簿、事故现场照片、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被抚养人户口簿等证据。另还提供了辅助器具费发票,用以证明辅助器具费用为7300元;汽车票,用以证明交通费为600元;证人童某某、徐某某的证词,证明原告张海元给被告徐仁才家房屋墙体粉刷,工资为每平方米33元,原告张海元是在给被告徐仁才家房屋墙体粉刷时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被告陈隆珐没有承包被告徐仁才家房屋墙体粉刷工程。 被告陈隆珐、徐仁才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当事人质证,法院确认了以下事实:被告徐仁才家建房需粉刷墙面,被告陈隆珐以包工包料每平方米5元的价格承包粉刷墙面所需脚手架的搭建工程,原告张海元等四人通过陈隆珐的介绍以每平方米33元的价格承包粉刷墙面工程。由于陈隆珐所承包的以竹子搭建的脚手架质量问题,2011年3月27日张海元粉刷时踩断竹子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被送至某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张海元伤情为胸11椎体爆裂性骨折并截瘫、胸12椎体骨折。张海元住院治疗32天,花去医疗费49060.51元,经某法医司法鉴定,张海元的伤情构成二级伤残、大部分护理依赖,花去鉴定费1300元。 另张海元需赡养、抚养的人有其父亲1942年12月出生,母亲1949年12月出生,女儿2004年10月出生,儿子2008年12月出生。张海元有兄弟姐妹三人,均以成年。 本案在诉讼期间,张海元与陈隆珐自行协商达成由陈隆珐一次性再补偿原告人民币80000元的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徐仁才粉刷房屋,将脚手架搭建工程以包工包料每平方米5元的价格承包给被告陈隆珐、将墙面粉刷工程以每平方米33元的价格承包给原告,徐仁才与陈隆珐和原告张海元之间分别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由于陈隆珐搭建的脚手架有质量问题,张海元在粉刷时脚手架踩断,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胸11椎体压缩性骨折并截瘫、胸12椎体骨折,陈隆珐应承担主要责任。徐仁才系房主,对承揽人的资质未进行审查,对选任有过失,造成张海元受伤,徐仁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第10条、第十七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8条、第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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