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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均未投交强险 按责任赔偿
发布时间:2013-01-23 14:57:34
本网讯(通讯员 罗红晖 曾艾雪)
1月22日,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出判决,被告廖才容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严生、严喜、游广人民币16226元。
2011年12月31日,原告严生搬家,请被告李龙仂帮忙用其三轮摩托车装东西,并载三原告。当被告李龙仂驾驶摩托车行驶至南城县建昌大桥中段,驾车借左侧国产实施超车时,遇被告廖才容驾驶三轮摩托车相向行驶过来,因避让不及,两车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三碑及两被告等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序受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龙仂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廖才容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三原告产生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4226元,被告李龙仂垫付8000元,因两被告拒赔其他损失即16226元,三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损失。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龙仂、廖才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分别负主、次责任。因三原告是在搭乘被告李龙仂的三轮摩托车过程中与被告廖才容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受伤的,三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廖才容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损失再由两被告按照双方责任大小予以赔偿。因三原告及被告廖才容未提供机动车投保证明,被告廖才容应自行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三原告主张的损失即16226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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