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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好友借款作担保 朋友失信担保人担责
发布时间:2013-01-23 11:14:23
本网讯(通讯员 付建国 李玉宝)
在现实生活中,总会有不少不懂法但非常讲义气之人,在朋友遇到困难伸出援助之手,主动愿意为他人作担保。然而,实践中不够诚信的朋友也为数不少,其一旦失信,拒不还债,责任由谁来担?2013年1月23日,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借款人蒋明升偿还贷款人赵林借款160000元;二担保人张家明、刘海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蒋明升(化名)系个体工商户,其与张家明、刘海军(化名)系多年的好友。为了扩大经营,多挣一些钱,其向好友张家明、刘海军表达了自己想法,但就是手头缺钱。2012年9月26日,好友张家明、刘海军找到了其大学的同学赵林(化名),请求其借钱给蒋明升,并由二人作担保。借款后,三人为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向赵林借款壹拾陆万元整,2012年10月26日前还清”,被告蒋明升在借款人处签字按手印,被告张家明、刘海军分别在担保人处签字按手印。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借款人蒋明升及二担保人索要借款,但都遭到拒绝,无耐之下,故贷款人赵林将蒋明升、张家明及刘海军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160000元并给付利息5000元。 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三被告给付利息500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蒋明升承认上述事实,但是认为自己确没偿还能力。二担保人张家明、刘海军认为担保应属于名誉担保,并不承担具体还款责任,此笔款应由借款人蒋明升偿还;另外二担保人也未实际使用钱,故不同意偿还原告160000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蒋明升由被告张家明、刘海军担保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60,000元的事实,有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足以认定。被告蒋明升作为债务人理应按约如期还款,但其却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仍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蒋明升偿还借款16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张家明、刘海军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其与原告之间形成了担保法律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故被告张家明、刘海军应对被告蒋明升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三被告给付利息5000元的诉讼请求,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予以支持。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担保人也担责的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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