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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给担保人使用 担保人成被告
发布时间:2013-01-23 09:53:00


借款给担保人使用 担保人成被告


    上诉人朱占定于2006年7月11日在禹州市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45000元,使用期限12个月,被上诉人赵三杰、艾彩霞以保证人身份在贷款连带责任担保书和借款借据上签字、盖章。此笔借款上诉人朱占定一直未向禹州市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归还借款本息。上诉人朱占定依据有赵三杰签名、盖章的担保承诺书为据,称将此款借给被上诉人赵三杰使用而赵三杰拒不还款为由,起诉法院,要求二被上诉人赵三杰、艾彩霞归还借款45000元及应付利息。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朱占定的诉讼请求,上诉人朱占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来源: 河南法院视频台
责任编辑: 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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