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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人大出台地方性法规规范和倡导遗体捐献
作者:郭宏鹏 黄辉   发布时间:2013-01-21 11:23:04


    《江西省遗体捐献条例》近日由江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

    据江西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沈亚平介绍,江西省开展遗体捐献工作以来,遗体捐献用于科研、教学的有128例。2010年开展器官移植试点工作以来,已进行器官移植4例。2007年江西省红十字会与江西医学院在全国率先建立医用组织库,已接受眼角膜、皮肤、骨等100多例组织捐献。

    沈亚平说,国务院颁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器官捐献有专门规范条款,对于遗体、组织捐献却还没有相关上位法作出规范,而江西省遗体捐献工作又急需通过立法进行倡导、规范。比如,现实中,一些人在世时登记表达了捐献遗体的意愿,可死后往往由于其亲属不同意捐献,而造成“流捐”。

    对此,条例规定,自然人生前表示捐献意愿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其捐献意愿。捐献人的近亲属应当尊重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支持捐献人的捐献行为。

    据了解,由于以前捐献程序不规范,导致部分人想捐献遗体却不知道该怎么操作。而有部分人因为觉得程序太麻烦,干脆放弃了捐献遗体的想法。对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遗体捐献工作的指导,统筹安排遗体捐献工作经费。条例补充登记机构为捐献人办理登记手续提供便利的内容,规定登记机构可以通过邮寄、网络传输、上门服务等方式,为捐献人办理登记手续提供便利。同时,规定登记机构在进行遗体捐献登记时,应当告知不宜捐献的情形。

    条例还明确了遗体接受单位、红十字会以及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在捐献遗体的善后处理方面的职责,如“省红十字会设立的遗体捐献救助基金,为捐献方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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