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仲胜 李春晓)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审查终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告罗大先由于注意力不集中,操作不当致使两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并致人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0年10月21日23时,韦学成雇请司机朱运单驾车装载炉渣沿贵港市一级连线往华润水泥厂码头自建路由西往东行驶,因故障占道停放在行向道路右侧,罗大先驾驶其所有的桂R65091号中型自卸货车搭载杨某同向在后行驶。罗大先行至朱运单停车的路段时,由于注意不足,操作不当,致使桂R65091号中型自卸货车车头与桂B21099号重型自卸货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0年11月19日,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作出贵公交事认字[2010]A05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大先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朱运单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杨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
法院认为,桂R65091号中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次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韦学成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赔偿标准和数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韦学成请求的各项赔偿项目为:1、车辆损失费3310元,韦学成提供被告保险公司的机动车辆估损单、维修发票两张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2、施救费、停车费785元,韦学成提供贵港市定额通用发票6张证实其主张,本院依法予以确认。3、交通费,韦学成虽未能提供完整的票据予以证实其主张,但韦学成居住在柳州市,到贵港市处理交通事故及修理车辆确需支出交通费用,根据往返地点、次数等因素考虑,法院依法酌定交通费为250元。综上所述,因本次事故造成韦学成的经济损失为4345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