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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罐车翻车污染鱼塘 法院判赔偿鱼主人损失
发布时间:2013-01-16 15:13:38


     本网讯(何徽)   本来一心想养鱼发家致富,而在投入了资金后,却被他人的油罐车污染了,屡经协商无果,养鱼户上法庭索赔。近日,浦北县法院依法作出裁决,判令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69358.8元。

    桂N69215号油罐车为被告张庆国出资所购买,实际所有人为被告张庆国。1992年元月1日,江城乡北河村公所(现称小江镇北河村委会)将口水塘山塘发包给本村村民陆达,期限二十年。陆达去世后,山塘由其儿子刘建文即本案原告继续经营管理。山塘里有草鱼、鲤鱼、河鱼、塘角鱼、鲢鱼、罗非鱼等多种鱼类。2011年12月6日,被告张庆国驾驶其桂N69215号油罐车经过口水塘山塘时不慎翻落山塘里,发生柴油泄漏。2011年12月21 日,原告电话向浦北县环境保护局投诉,称其承包的山塘水体受到污染,出现鱼死亡的情况。浦北县环境保护局接到投诉后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2011年12月29日,原告委托钦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取水样进行监测,监测结果为鱼塘水的石油类浓度1.212mg/L,水体被石油类污染。塘里的鱼被石油类污染,部分死亡,部分不能食用。在村委干部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原告雇请人员对山塘进行清理,共有草鱼、鲤鱼、河鱼、塘角鱼、鲢鱼、罗非鱼等鱼类 4620公斤,并对被污染的鱼进行了处理,耗时54工日。之后,原告委托浦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该污染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鉴定。经鉴定,受污染的鱼类损失46224.4元,山塘利润损失16654.4元,处理污染鱼每工日人工费120元。

    另查明,桂N69215号油罐车在财产保险钦州分公司投保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每次事故责任限额200000元,累计责任限额1000000元,每次事故免赔额1000元。污染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庆国驾驶不慎致其油罐车翻落原告承包的鱼塘,造成鱼塘污染,塘里的鱼部分死亡,部分不能食用,对原告的民事权益造成了损害,致使原告遭受了经济损失,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由于被告的油罐车投了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污染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此,保险公司应依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在原告主张的事实与法院认定的事实不一致的情况下,经本院释明后,原告同意以法院查明的事实判决。因此,该案以该院查明的事实判决。原告出示的浦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证书虽是单方委托作出的,但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该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逐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舒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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