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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兄弟姐妹对簿公堂只因交通事故赔偿款
发布时间:2013-01-16 09:05:20
本网讯
六兄弟姐妹中的老二突遭车祸意外身亡后,对方支付赔偿金28万元,由此引发一场冲突,同胞五兄妹对簿公堂。1月10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存赔偿金分配纠纷,依法判决被告王金存给付原告王金张、王秋珠、王喜珠各3万元,给付原告王金存10万元。
2011年9月26日王金兴在北京市海淀区打工时遭遇车祸死亡,后经公安机关处理,肇事车主一次性赔偿了死亡赔偿金28万元,办理王金兴的后事共花费3.8万元,剩余的24.2万元在王金存手中。 王金兴家中有五名同胞兄弟姐妹,王金兴没有妻子、儿女,王金兴兄弟几人分家后与王金存共同生活,同一个户口本,同住一所房子,且二人均有残疾。王金存常年有病,缺乏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现主要由被告王金存照顾。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王金兴因车祸死亡,王金兴的家庭成员或近亲属均依法享有请求加害方赔偿的权力,亦享有对赔偿金分配的权利。死者王金兴无妻子、儿女,父母也均已去世,作为与死者共同生活过的同胞兄弟姐妹,均依法享有对王金兴死亡赔偿金分配的权利。因此对四原告要求分配王金兴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王金存应将掌握在手中的王金兴的死亡赔偿金按比例分给原告。王金兴兄弟几人分家后与原告王金存共同生活,同一个户口本,同住一所房子,且王金存父母双亡,无妻子儿女,常年有病,身体残疾,缺乏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因此应该多分。被告王金存与死者王金兴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王金兴死亡后,积极处理王金兴的后事,王金存以后主要靠被告照顾,因此也应该多分。原告王金张、王秋珠、王喜珠与王金兴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按照与王金兴的生活联系紧密程度,应少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中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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