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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缺位涉家暴刑案审理问题多
作者:周斌 郭文青 发布时间:2013-01-16 10:07:55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6家试点涉家庭暴力刑事案件审判法院之一。
来自朝阳法院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10月至2012年9月,该院受理并审结涉家暴公诉案件22件22人,涉案人员全部被定罪处罚;而这一时段内,北京市多家基层法院一审审结涉家暴自诉案件31件49人,无一人被判有罪受到处罚。 朝阳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吴小军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涉家暴刑事案件审理存在法律缺位,导致审判依据不足、被害人举证困难或难以达到证据规范要求等诸多问题,亟需立法明确完善。 量刑轻致被害人权益被忽视 在朝阳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家暴刑事案件中,丈夫殴打妻子并致其头部骨折构成轻伤,最终法院判处丈夫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 “相对其他普通案件,涉家暴公诉案件判处的刑罚相对较轻。”朝阳法院刑一庭法官辛祖国表示,一些家暴致轻伤害案件,被告人量刑过低,被害人的权益易被忽视。 据介绍,朝阳法院7年受理并审结的22件涉家暴公诉案件中,故意伤害16件16人,约占73%,故意杀人5件5人,虐待1件1人。而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仅两人,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8人,宣告缓刑8人。 “22起案件中,5起案件的判决书明确表示,案件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而予以从轻处罚。”辛祖国说,这是因为,因家庭纠纷引发的案件,矛盾易于化解。 吴小军认为,对于“婚姻家庭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犯罪的,可在减少基准刑的20%幅度以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适用时应考虑被害人意见,并在适当幅度内从轻处罚,做到罪刑相适应,以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涉家暴犯罪可建双规起诉制 统计数据显示,7年中,朝阳法院一审仅审结涉家暴自诉案件1件1人,审理结果为准许自诉人撤回起诉。朝阳法院调研同期北京基层法院一审审结的31件49人涉家暴自诉案件结果显示,法院依法判决无罪的两件6人,自诉人撤诉的有19件31人,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有10件12人。 “为更好地保障被害人权益,同时考虑到自诉案件侵害程度并不严重,法院会依法进行调解,一些自诉人因和解而撤诉。”辛祖国告诉记者,涉家暴自诉案件定罪处罚少的另一重要原因是自诉人举证困难。由于家暴发生在家庭内部,不易被周围人觉察和知晓。同时,被害人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势者,缺乏保存证据意识,取证是一大难题。 “法院依职权能够调取到的证据,其证明力也十分有限。”辛祖国举例说,实践中最常见的是被害人申请法院调取事发时报警的出警记录,但多数情况出警记录仅有寥寥的事情经过记录,有的仅注明“家庭内部纠纷”字样,无其他信息,缺乏充分的证明力。 针对被害人举证困难问题,吴小军说,可以建立涉家暴犯罪亲告案件双轨起诉制,赋予被害人选择权。即刑法规定属于亲告范围的虐待等案件的被害人,可选择到法院自诉,也可以申请警方立案侦查。 以暴制暴案考虑被害人过错 吴小军介绍说,由于立法并未规定针对家暴被害人的特殊救济方式,往往只能在家暴造成严重后果时按其他犯罪处理。比如,在构成故意伤害罪时,法院通常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家暴施暴者从轻处罚,而缺乏对家暴被害人意见的考虑。 “而在‘以暴制暴’型家暴犯罪中,‘长期遭受家暴’这一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只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予以考虑,导致对被告人的处罚过重。”吴小军说。 朝阳法院对北京刑事审判一线法官进行的调查显示,对于受虐妇女“以暴制暴”犯罪的,88%的受访法官认为可以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从轻处罚被告人,但由于不是法定情节,从轻处罚的幅度有限。 “对‘以暴制暴’类案件,要明确被害人过错的认定标准。”吴小军表示,该类案件加害方多为女性,一般都是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法院应查明情况,属于正当防卫的,不负刑事责任;属于防卫过当的,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非防卫性犯罪的,也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吴小军告诉记者,朝阳法院被确定为试点法院后,积极探索新措施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如指定相对固定的审判员;对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法院与有关单位联系加强对其监管;与被害人及时沟通,防止家暴再次发生;对“以暴制暴”案件量刑时充分考虑被害人之前存在的过错。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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