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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拟出文件指导涉家暴刑案审判
作者:周斌 郭文青   发布时间:2013-01-16 09:55:15


    据调查,我国约有三分之一家庭曾经发生过家庭暴力,因家暴导致受害人自杀或“以暴制暴”的案例也不胜枚举。

    如何用法律手段防止家暴引发恶性刑事案件?如何惩治家暴犯罪让罪责刑相适应?如何让家暴受害人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些都是司法界长期关注的话题。

   “最高人民法院已将刑事司法领域涉家暴问题纳入审判改革工作,成立了‘涉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改革’调研课题组,6家地方法院目前正在试点此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薛淑兰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透露,最高法拟出台涉家暴刑事案件审理的规范性文件或案例,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工作,并推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反家庭暴力”立法。

    立法不明确量刑差距大

    前不久,最高法涉家暴课题组前往山西省女子监狱,对20起女性反抗丈夫家暴而将其杀害的“以暴制暴”案例进行调研,结果让人大吃一惊:重则被判死刑缓期执行,轻则被判5年有期徒刑。

   “即便案情有所不同,量刑幅度也不至于这么大。”薛淑兰感叹道,同一省份法院之间的量刑都有如此差距,何况不同省份间呢?

    据介绍,除了量刑不一,涉家暴刑事案件还存在立法规定不明确、认识不到位、立案程序难启动、证据难采集、定罪标准高、刑罚执行方式单一等问题。

    在薛淑兰看来,当前首要任务是厘清家暴理念。薛淑兰告诉记者,因为法律对何种家暴行为、家暴到何种程度应予立案、起诉、审判没有规范,所以对家暴受害人的报案,警方一般只作记录,最多给施暴人口头警告或劝说;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也很少起诉,导致涉家暴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比例极小;法官在审理涉家暴刑事案件时,也往往把这些案件当作婚姻家庭纠纷,以宽严相济政策为由对施暴者从宽处理,使得对施暴者的量刑偏轻。

   “对于‘以暴制暴’案件,执法机关又往往忽略被告人在家庭中遭受暴力这一情况,很少考虑被告人的自卫和反抗因素,导致此类被告人未能获得应有的从轻处罚。”薛淑兰指出。

    同时,由于刑法规定的刑罚方式比较单一,对涉家暴刑事案件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后的执行方式,往往很难根除施暴人的施暴习惯,一旦其刑满释放,往往又会重演家庭暴力的悲剧,甚至愈演愈烈,难以实现惩罚与教育的双重效果。

    指导量刑避免同案异判

    最高法涉家暴课题组先后奔赴浙江、内蒙古、重庆、河南等10余个地方开展了深入调研。

    调研发现,无论是经济文化发达的北京、浙江等省市,还是欠发达的云南、内蒙古等少数民族集中地区,发生家庭暴力的比例基本相当,只是表现形式略有不同:前者家庭施暴者的行为更加隐蔽,取证更困难,而后者施暴行为比较直接,证据采集相对容易。

    为做好涉家暴刑事案件审判工作,最高法陆续在全国确定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6家法院作为涉家暴刑事审判试点法院。

    “我们要求试点法院认真学习和探索涉家暴刑事案件的审理方式,包括对证据采信、程序设置、实体处理、司法统计等各方面进行探索。”薛淑兰介绍说。

    试点工作开展前,最高法还对试点法院的法官开展了培训工作,让法官们进一步明确家暴的概念、特征及与普通家庭纠纷间的区别;探讨了涉家暴刑事案件审理中存在的疑点、困惑,提出了系列涉及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的建议和改革、改进措施。

    2012年6月,最高法向全国各级法院发出通知,定期收集汇报涉家暴刑事案例,要求试点法院“有案必报,定期必报”。

   “最高法对试点法院受理的涉家暴刑事案件,在量刑方面给予指导,避免‘同案不同判’的发生,尽力做到司法的等量公正。”薛淑兰表示。

    针对我国目前司法统计中,并没有涉家暴刑事案件数量和审理内容的情况,课题组设计制作了有关司法统计的数据、项目发放到试点法院,要求定期填报,并试做软件开发。待技术成熟后,将引入全国司法统计项目,使涉家暴刑事案件审理情况成为一项常规、全面的统计项目。

    分类统计案例推动立法

    针对法官审理涉家暴刑事案件的理念和知识比较缺乏的问题,最高法将通过对试点法院刑事部门主管领导和审判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以及收集资料印发成册,下发各级法院进行学习两种途径解决。同时,要求试点法院成立专门涉家暴刑事案件合议庭,或将涉家暴刑事案件交由固定合议庭审理。

    处理涉家暴刑事案件涉及多个部门,最高法计划与公安部、最高检、司法部、团中央青少委及部分地区的妇联、残联、街道居委会等,以发函征求意见、座谈会、实地调研的形式,共同研究涉家暴刑事案件的立案、提起公诉、证据收集、采信、质证、认证等问题。

   “希望通过与各个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组建一个系统、联动的反家暴预防、控制和救济机制。”薛淑兰说。

   “目前,反家暴立法已正式立项,我们将为立法论证做好全面深入的准备工作。”薛淑兰说,最高法已要求试点法院详细分类统计5年来涉家暴刑事案件,以便为全国人大反家庭暴力立法提供详尽、客观的数据论证。

    薛淑兰表示,当前立法对涉家暴刑事案件罪名和法定刑的规定存在较大局限,在立法修改之前,制定全面性的司法解释条件尚不成熟。为此,最高法将出台关于涉家暴刑事案件审理的规范性文件或案例,并在2013年年底前择取部分典型案件编制成书,指导审判工作。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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