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廖德英)
1月14日,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3岁孩童被货柜压伤的健康权纠纷。法院判决主人小苏赔偿孩童各项经济损失23268元。
2011年9月4日,小苏装修自己经营位于荔浦百汇商场铺面时,将铺面内自己一直使用的货柜搬出铺面门口放置于人行道上,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也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当晚七时许,小李(3岁)在荔浦百汇商场玩耍途经被告铺面门口时,货柜忽然倒下,将其砸伤。原告受伤后被送荔浦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由于原告伤势过重,荔浦县人民医院建议原告转上级医院治疗。次日,原告转桂林南溪山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原告全身多处受伤并支出医药费共计25204元。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0000多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苏装修自己经营位于荔浦百汇商场铺面时,将其铺面内自己使用的货柜搬出铺面门口放置于公共人行道上,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也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致使原告在荔浦百汇商场玩耍途经其铺面门口时,被货柜砸伤,小苏为该货柜的使用人和管理人,其对原告被货柜砸伤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对原告被货柜砸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小李在本案事故发生时仅3周岁,其所从事的一切活动均应在其监护人监护之下进行。原告在荔浦百汇商场公共场所玩耍,其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致使原告在被告小苏铺面门口被货柜砸伤,其监护人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及参照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本院确定原告的法定损失为:1、医药费25204元;2、护理费6336元(30天×3人×70.4元/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30天×40元/天);4、交通费500元,以上四项共计33240元。被告小苏应当承担赔偿原告损失23268元。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