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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道路运输条例 客货司机毒醉驾撤销从业资格
作者:丁国锋 马超 发布时间:2013-01-11 09:21:44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将于4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明确有关各方的安全责任,条例专门增设“道路运输安全”一章。
条例规定,客运、货运驾驶员因吸毒、醉酒驾驶等违法行为被吊销或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从业资格。 条例同时规定,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车辆、半挂牵引车辆应当安装并正常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其车辆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保证其信息监控系统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管理信息系统实时连通。 为强化法律责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道路运输实施监督管理,在监管过程中,存在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情形之一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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