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北京出台办法规范涉未刑案合适成年人到场制
作者:朱磊 发布时间:2013-01-10 09:32:32
“除特殊情况外,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办理中,如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且无其他成年亲属到场的,公、检、法机关应当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陪同涉案未成年人参与讯问、询问、法庭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及协助开展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安抚和思想帮教工作。”这是近日由首都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联合出台的《关于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推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中作出的规定。
记者1月9日从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了解到,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利,规范执法办案,保证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北京市有关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推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办法明确,合适成年人到场旨在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监督执法活动。 办法对合适成年人的来源、资格与管理以及合适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工作程序、监督与保障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办法规定,担任合适成年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良好道德品质,身心健康的成年人,且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较强社会责任感,热心未成年人工作;具有较强人际沟通能力、一定的社会阅历和较强的思想教育工作能力;具有一定的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知识;涉案未成年人为女性的,合适成年人应优先从女性合适成年人中选择。 办法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合适成年人: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已接受案件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员,相关部门的办案人员及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其他不适宜担任合适成年人的人员。 办法明确,合适成年人享有下列权利:有权从司法机关了解到所帮助的涉案未成年人的自然情况、涉案罪名等基本情况;在参与诉讼活动时,有权在办案人员的陪同下与所帮助的涉案未成年人当面会谈,了解其健康状况、权利义务知晓情况、合法权益有无遭受侵犯等情况;有权阅读其到场参与的讯问、询问笔录或者庭审笔录,可以对笔录记载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提出口头意见和建议,并将合适成年人到场情况在笔录上确认及签字;对讯问、询问、审判中发生的违法、不当行为提出意见。合适成年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帮助涉案未成年人正确理解讯问、询问、庭审的含义,不得以诱导、误导等行为妨碍司法活动;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及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在案件办理结束后,应有关部门要求,积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回访、帮教工作;在到场陪同涉案未成年人参与讯问、询问和法庭审判等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办法还明确,办案机关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应当事先征得未成年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如果未成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可由有关部门更换另一合适成年人。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