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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赡养费用被拖欠 百岁老太告赢儿子
发布时间:2013-01-09 16:51:38


     本网讯(通讯员 郭小生 张太恒)   本以为膝下育有四子两女可以老有所依,不想在百岁之际,最小的儿子却心生“叛逆”,拒不支付赡养费用,老太太一怒之下,愤而将其告上法庭。1月9日,河南省登封市法院审结了这起罕见的赡养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王新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其老母张云现金1344元、小麦1700斤、玉米425斤,煤球2880个。

    百岁高龄张云年轻时与丈夫含辛茹苦,将4个儿子和2个女儿抚养成人,并且帮助儿女们成家立业,目前最大的长女已经64岁,小儿子王新安也已经47岁。由于丈夫早年去世,加之自己年事已高,张云为此于2003年2月21日,找来本地两位德高望重之人,就赡养问题与儿子们达成协议:四个儿子每人每月支付母亲14元生活费,每人每年给小麦200斤、玉米50斤、煤球360块。协议生效后,其中3个儿子均能够按时履行,唯独小儿子王新安在支付了一年的粮食、两个月的生活费后,拒绝继续履行义务。在多次讨要未果的情况下,张云委托其孙女作为自己的代理人,于2012年11月将小儿子王新安告到当地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近10年的生活费及食物等。

    针对老母亲的请求,作为儿子的王新安则一口咬定自己已经基本履行了赡养义务,请法院驳回母亲对他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云与四个儿子达成赡养协议后,王新安仅支付其生活费28元,小麦200斤、玉米50斤。从协议开始至张云起诉之日,共计九年零六个月没有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作为儿子,王新安有赡养母亲张云的义务,况且双方已经达成的赡养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王新安应当依约履行。至于王新安已经履行的款物,应当扣除。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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