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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伤亡损失1月9日起重罚
作者:李婧   发布时间:2013-01-09 08:49:18


    记者1月8日从最高法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于1月9日起实施。

    其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规定。

    该解释第一条列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397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轻伤九人以上,或重伤两人、轻伤三人以上,或重伤一人、轻伤六人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1)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三倍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害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致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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