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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立法 政府制定养护资金办法与法规同步实施
作者:李光明 发布时间:2013-01-08 10:54:16
要想富,先修路。但若是没有配套的道路管护机制,一年修、两年丢,三年“致富路”也会变“大水沟”。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从建设、管理、养护等方面对农村公路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作出解答,确保有路必管、逢路必养。
落实资金为养路上“保险” 条例在三审之前曾被暂缓审议一年,原因是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投入问题争议较大。 “安徽省农村公路目前有13.6万公里,各县都成立了农村交通养护和管理机构,有负责人对日常养护负责,体制是比较健全的。”安徽省交通厅巡视员胡冰说,一些地方管得差点儿,主要问题就是出在资金上。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共有32位建议参照外省做法,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省和设区的市财政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投入的具体比例。为了确保条例的科学性和实践性,“啃下”资金保障这一硬骨头,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及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赴外省考察,提出对省、市财政资金安排的意见,经层层汇审后被条例采纳。 根据条例规定,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为辅,共有五大来源:国家补助的专项资金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村民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一事一议”和政府奖补相结合方式筹集的资金,以及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利用农村公路冠名权、绿化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的资金,或是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其中,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这次通过的条例非常重视资金的筹集,明确要求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必须每年将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补助,资金的保障是最大的保障,落实后农村公路养护情况会更好。”胡冰谈起农村公路未来时,言语中透露出期待与信心。 有了省、市财政支持,势必让农村公路建管养并重的路子走得更为顺畅。对于养护资金具体办法的出台时间,安徽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解正波介绍道,根据去年8月通过的《关于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法制工作委员会参与法规起草单位组织的立法调研、论证等工作时,对需要制定法规配套办法的,应当督促起草单位统筹安排制定配套办法,与法规同步出台实施。个别不能同步的,应当督促有关方面在法规通过后6个月内出台。 公路等级提档充盈“三分力” 虽然俗话说公路“三分靠建、七分靠养”,但建设的“三分力”奠定了公路质量与运载基础,分量举足轻重。 由于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既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宜,同时也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因此建设标准不宜过低。相比之前草案修改稿,条例提高了公路下限标准,县道被提高一档,要求按照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乡道与村道并入同档,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若是现有农村公路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应当逐步改造,从而根据实际需求划分出县与乡、村道不同的“档次”。 此外,除自然条件不具备外,单车道的农村公路应当实施路肩硬化,并设置会车道。通过提标设档,有计划地实行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提高通行能力及使用质量,使其更持久、更好地发挥作用。 私挖村道最高处罚增至十五倍 在公路安全保护方面,条例对一些危害道路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幅度。相比较草案修改二稿,对擅自占用、挖掘农道的罚款,从最高处以两千元调整到三万元,以增强公民养护道路的自律意识。 根据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若是违反规定占用、挖掘村道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两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是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两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对易使村道受损的超限车辆和农业机具也作出相应限制。根据条例规定,超限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若是违反规定在村道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两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除农业机械应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按照指定时间、路线,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若是违反规定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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