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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驰名商标的域外保护
作者:李颖 高云鹏    发布时间:2013-01-07 14:52:58


    一、驰名商标的定义及加强在国外保护的意义

    驰名商标作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术语最早出现在1925年于海牙修订的《巴黎公约》第6条2款。然而,相关国际会议频频召开却始终未能给驰名商标下准确定义。我国直至1996年在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施行的《暂行规定》中才对驰名商标有了探索性的定义。其中第2条规定:“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在2001年新修改后的《商标法》中,也肯定了这一定义。

    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一般为:长期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享有很高的声誉,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有很高的知名度;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以往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由于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意识淡薄,在国际市场上,我国的一些驰名商标不断的被他人抢先注册,失去国外法律的保护,严重影响对外贸易的发展,给国家和企业带来重大损失。据资料显示,近年来,“同仁堂”在日本被客商抢注;“红塔山”在菲律宾被抢注在先;“蝴蝶”在印尼被不法商人抢注;“健力宝”“青春宝”在韩国被抢注……诸如此类,不一而足。而“凤凰”在美国被人注册在先,后几经努力,终以近10万美金达成转让协议。“红塔山”在美国也被客户抢注。最后为夺回注册权,不仅花费了高昂的律师费,且额外支付给对方几万美元的补偿金。如果说专利技术为企业发展提供动力,促进企业发展,那么,商标权则是企业延续和积累其发展力量的手段或方式。由此,中国及企业加强对其拥有的驰名商标的国外保护,有着深远的影响及意义。

    二、中国企业针对驰名商标在国外遭抢注的对策

    当一件件的“中华老字号”在国外遭抢注时,当一个个富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被迫改旗易张时,仅有愤怒是不行的,而盲目的起诉应诉,甚至可能使企业再次承担高额诉讼费用的损失。在中国企业纷纷强占国际市场的今天,对其知识产权,尤其驰名商标的保护已成为一个“系统工程”。中国商家也应提高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变被动保护为主动维权。而对于具体的应对策略,笔者有以下建议:

    (一)提前或及时域外商标注册

    保护中国企业驰名商标在国外的权利,及时进行国外注册是釜底抽薪之法。无论是在“注册在先”国家,还是“使用在先”国家都可首先享有排他权。一经注册,尤其是驰名商标,就立刻享有该国家法律的保护。而现今中国许多企业还处于“默默无闻,埋头苦干”型,只有当企业通过自身的努力有实力或计划进入某国外市场时才开始实施国际商标注册申请。因而,往往被一些“心怀叵测”之人在企业还未到达的地方抢先注册。当民族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必然要向外扩张,否则就会走向萎缩。因此,企业决策者在制定发展策略时,就应高瞻远瞩,有超前意识。越是其品牌尚未涉足的地区,越是应及时注册。而且,我国既是《马德里协定》缔约国之一,也是《马德里议定书》缔约国之一。因而我国的企业如在国内已获得商标注册或已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即可提出将该商标的保护延伸至指定的其他缔约国,而一旦在指定国家获准注册,就将得到这些国家法律的保护。因此,往往一次域外注册就能起到一劳永逸之功。

    (二)注册联合商标与防御商标

    并且对于驰名商标而言,还应考虑注册联合商标与防御商标。联合商标是指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与主商标相近似的一系列商标。防御商标指商标所有人在与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不同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同一商标。一般来说,只有驰名商标才能够申请联合商标与防御商标的注册,两者的目的都是禁止他人使用申请人的商标或近似的商标,注册了这两种商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不法厂家仿冒本企业的驰名商标或借商标声誉在别的行业获取不正当利益。国内的“娃哈哈”集团就注册了“哈娃娃”,“娃哈娃”等几十个联合商标;国外的可口可乐公司则在一切商品上都注册了防御商标[ 张拓著 企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与发展 经济师 2000年第9期]。

    (三)企业应增强商标保护意识,成立法律专门机构

    当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而有关商标权保护问题,也涉及到很多专业知识。因此,在企业内部,尤其是规模较大的企业中,成立商标管理部门,处理有关商标权问题,十分必要。该部门的工作远远不仅限于当本企业商标遭侵权后才有所作为,其更多要做的工作是“未雨绸缪”,研究知识产权法律,了解国际动态。当今信息社会,知识更新速度加快,而新法律法规的出台,旧条文的变革也是不断进行。而中国不断与世界接轨,也会加入一些相关公约。而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认真研究,可以帮助企业尽快的填补权利瑕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产品迈向国际市场做好法律准备和保障,并及时为企业决策者提供法律咨询;及时向企业决策者和员工提供有关国家的商标情报。一旦出现竞争对手在外国申请、抢注本企业商标,该部门应第一时间发现并通报,以及时采取措施,将损害降到最低线。《巴黎公约》与《Trips》都规定对与驰名商标冲突的已经注册的商标,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提出撤消该注册商标的请求,至于恶意使用或注册的,则不受该时间限制。而现在很多企业由于对国外情况不了解,商标遭抢注还浑然不觉,有甚至已过诉讼时效,白白蒙受损失。

    (四)积极进行国外宣传,并保留证据

    中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适用“注册在先”原则,即先注册的商标有排他权;而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则适用“使用在先”原则,即只要能证明最先使用该商标,就可取得专用权。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在“使用在先”国家,证明其使用是至关重要的,而对于“注册在先”国家,当没有及时注册,只要能证明该商标在该国有一定知名度,是驰名商标也有排他权。因此,不妨在计划开拓的国外市场进行宣传,刊登广告,或赞助体育赛事,都是扩大知名度的好办法。且重要的一点是一定要充分全面的保留证据,为今后的维权提供证据。

    (五)积极争取政府和行业协会帮助。

    当企业的驰名商标在国外遭侵权时,单单依靠企业的私力救济是很薄弱的。而企业作为国家重要的纳税人,有权利要求该国政府对其进行协助。由于我国企业在进军国外市场中经验不足,在商标遭抢注后没有足够的证据进行维权。而抢注商标本身,就是一种非常市场化的竞争行为。但这种行为,受到目前国际通行的市场规则的保护,也即是说,只要抢注人(自然人或企业人)按照一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法规取得了某种权利或认可,他就是合理合法的。因此即使通过法律渠道,也未必能“还我公道”。许多企业最终不是放弃经营多年的驰名商标,就是被不法商贩大敲一笔竹杠。而在这种情况下,由政府出面进行干预斡旋,甚至对该外国企业施加压力,可能是唯一的解决办法。例如,海信集团的商标侵权案,持续了5-6年之久,最终也是依靠政府的协助,才与西门子公司达成协议。

    三、结语

    驰名商标不仅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也是一个国家经济实力和发展水平的特殊反映。中国经过改革开放几十年的发展,许多“硬件”建设已达到或赶超世界先进水平,而在一些“软件”方面,例如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方面还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中国自入世后,企业广泛参与国际竞争,中国现阶段的发展,尤其是企业的发展,应该具有全球化战略眼光,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在树立新品牌,新形象时,一定要对已经产生的驰名商标进行保护。不能到被侵权之后才想到法律的救济,应该在最初就积极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而且,驰名商标遭抢注后,也并不意味着失去该商标,企业还可使用多种救济办法。而这一切的基础就是企业应首先认识到驰名商标价值所在,具备驰名商标保护意识。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高新区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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