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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过去两年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综述
发布时间:2013-01-07 14:58:29
民事再审审查工作,是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再审申请,确定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依法作出裁定的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法定手段,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主要途径。
2011年1月至2012年11月,全国法院共新收民事申请再审案件76780件,审结57740件。其中,裁定驳回35361件,占61.24%,同比下降10%;调撤案件7099件,占12.29%,同比提高近五个百分点;提起再审12497件,占21.64%;其他方式结案2783件,占4.82%。这些数字说明,民事再审审查办案质效有所提高。 两年来,民事再审审查规范建设成效显著。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等规范性文件,统一了全国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条件、审查标准、事由适用、审查程序和文书样式。各高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修改完善了指导本辖区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着力强化了审判流程管理、审判层级管理、审判绩效管理,有效促进了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两年来,民事再审审查工作机制逐步理顺。全国绝大多数高级人民法院和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了民事再审审查专门机构,调整充实了审判力量。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机构的联系沟通不断加强。山东、内蒙古、四川、广西、江西等高级人民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的职能设置,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立案受理和再审审查统一交由民事再审审查机构负责,着力加强了立案窗口管理,实现了立案受理与再审审查的有效衔接。黑龙江、吉林等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办案任务的增加,增设了多个民事再审审查机构,较好地缓解了案多人少矛盾。 两年来,民事再审审查工作方法不断创新。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原审人民法院熟悉案情、便于做当事人释明工作的优势,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北京、上海、广东、山东、四川、云南、河南、湖北、湖南等高级人民法院探索了分阶段递进式矛盾化解、联调联解、判后答疑、分片区巡回办案等工作方法,完善了审查前和审查中的调解工作机制,将矛盾化解延伸到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前,贯穿于民事再审审查的全过程。 两年来,民事再审审查监督指导职能较好发挥。全国法院普遍建立了民事再审审查工作通报制度、再审结果反馈制度,强化了民事再审审查的监督纠错功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定期组织原审人民法院进行讲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提审作为提起再审的主要方式,提审后改变原判的比例较高。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了对全国法院的业务指导,开展了全国范围的工作调研,组织培训民事再审审查法官千余人次,还派出专家型法官到高级人民法院授课。许多高级人民法院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专项工作调研,山东、安徽、江苏、广西、湖北等高级人民法院的专题调研报告分获全国和省级优秀调研成果奖。 两年来,民事再审审查队伍建设全面加强。全国法院认真贯彻“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的党建工作思路,全面加强了队伍素质建设、司法作风建设、法官廉政建设、法院文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了民事再审审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业内业外行为,从立案受理、再审审查到文书制作等各个审判环节,均做到司法公开、公平、公正。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党支部活动,创办了文化走廊、文化园地等文化生活平台。两年来,全国民事再审审查机构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有3名同志被评为全国法院审判业务专家,330名同志立功受奖。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荣获“全国政法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中央国家机关五四红旗团支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判第二庭荣获2011年度“全国法院先进集体”。安徽、江苏等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再审审查机构被评为省级先进集体。海南、辽宁、四川、北京、广东、江苏、贵州、江西、河北、黑龙江、吉林等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再审审查机构立功受奖。 展望未来,人民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责任更大、担子更重。民事再审审查干警纷纷表示,今后将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第二十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精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努力开创民事再审审查工作新局面,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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