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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军:浅析基层检察院如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作者:何军 发布时间:2013-01-07 14:35:48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新旧体制的更替,改革措施的相继出台,一方面有力推动了经济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主导的社会急剧转型使我国社会主体间的关系正处于历史上最为复杂的状态之中,各种观念与利益正发生着激烈的碰撞,社会纠纷主体及其内容更加多样及复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上层建筑,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正确认识和分析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的现状,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有效地化解纠纷矛盾,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当前矛盾纠纷的主要类型及成因 当前矛盾纠纷呈现出面广量大、触发点多、突发性强、升级快、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形式多样化的态势。目前,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主要类型有: 1、企业改制引发的矛盾。在国有企业转制的过程中,突出表现为下岗职工的安置、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人员工作性质、工龄买断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2、由于街道改造、城市拆迁引发的矛盾纠纷。近几年,阜康城市建设较快,由于历史的原因,面临着诸多矛盾。 3、因城市管理引发的纠纷。一些下岗职工、个体户或失业人员出于生计,不懂得通过合法途径寻求生活出路,而是违章违规,其行为被制止或受到处罚后,对有关部门有意见甚至产生对立情绪。 4、干群关系引起的纠纷。有些基层干部,滥用职权或越权,有些干部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在依法行政或执行政策过程中走样,损害了党员干部的形象,影响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 5、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带来的矛盾纠纷。当前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引发的矛盾纠纷比较突出,如道路交通、水利设施建设等方面,从占地、拆迁、施工、弃土、放炮各个方面都会引起矛盾纠纷。 6、移民拆迁安置纠纷。主要反映拆迁安置不当、经济补偿太低等矛盾。以涉及到的相关人群为主要对象。 7、是民生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纠纷。在低保、医保等方面存在纠纷。 8、分裂主义势力的煽动引起的民族矛盾。 产生以上矛盾纠纷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改革措施不配套。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经济生活中深层次的问题逐步暴露出来,贫富差距、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中西部地区和沿海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差距任然巨大。面对日益增长的社会发展矛盾,亟需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整,但现在有些政策相对滞后,与基层的实际情况不太吻合。 二是依法治理措施乏力。一些部门和行业依法管理无力,执法监督不严,给一些人以可乘之机,损害群众利益;一些干部和群众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要么不懂法,要么不依法办事。反映在干部身上表现在不依法行政,或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处理事情有失公正。表现在群众身上为遇事不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是意气用事,动辄上访闹事。 三是有些党政领导不够重视。表面上看,有些党政领导对调解工作重视,但实际上少数地方党委、政府工作只流于开会、发文件等,没有很好地抓落实,对事关大局的矛盾纠纷,领导不出面、不协调,忽视了抓早抓小和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以至于矛盾激化,影响了社会稳定。 四是有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缺乏战斗力。虽然县镇、村、村(居)民小组四级调解组织已经建立,横到边,纵到底覆盖基层的调解组织网络已初步形成,但由于当前矛盾纠纷涉及的当事人多、部门多,往往靠一个部门,一个单位,难以解决;另外,基层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权限、方式和效力都很有限,调解人员的素质与当前复杂的矛盾纠纷很不适应,加之调解组织经费不足,调解人员报酬较低,与其繁重的工作不相适应,长期以来调解人员的积极性受到影响,调解队伍不能稳定,调解制度得不到落实,作用很难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表现的较为薄弱,导致许多问题由小变大、积少成多。 五是涉法上访案件的增多。个别案件在司法机关没有得到及时、公正、有效的处理,是涉法上访案事件发生和增多的直接动因。个别群众对司法机关处理程序、方式和结果的偏面认识,信“访”不信“法”,使得本应在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却通过上访渠道而大量流向党政机关。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引发的纠纷、工伤工亡、非正常死亡等,应该都能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而现在当事人往往是通过信访或一些非正常手段来达到个人目的。 六是上访成本低。一方面群众利益受到侵害,如果起诉到法院解决,要交纳诉讼费,判决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还需要再交执行费,成本较高;另一方面不少群众上访只需出单程路费,到省赴京上访还有专人接待、吃住费用全免,成本很低。加之近几年由于控制上访,加重了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使群众通过上访解决问题期望较高,这也是造成有些地方上访量居高不下的一个原因。 二、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前提基础 司法公信力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司法对公众的信用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另一方面,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是司法公信力的本质要求。“信用”和“信任”的依托和结合,构成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前提和基础。因此, “检察机关及其检察人员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确保诉讼监督效果,不断提高办案水平,才能确保司法公正与高效,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 1、强化检察工作,严厉打击各种犯罪。加强刑事检察工作,确保社会稳定,构筑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良好社会环境;依法加大打击职务犯罪力度,促进反腐败工作,构筑良好的政务环境;加强诉讼监督,维护司法权威,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要始终将公正和谐的理念贯穿于各项法律监督工作的全过程,落实到办理的每一起具体的案件之中,将诉讼监督数量和质量的全面提高作为衡量检察官司法能力的重要指标,将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检察工作的检验标准。同时,进一步落实检务公开制度,提高履职的公正性、法律性。 2、强化素质建设,提高公正廉洁能力。提高司法公信力,重点是抓好队伍建设,始终把维护党的事业、人民群众的利益、宪法法律的权威永远放在第一位,加强检察职业道德教育,牢固树立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始终把司法能力建设作为强检之基、立院之本,加强检察业务知识培训,塑造一支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廉洁高效的司法队伍。 3、强化监督管理,提高规范管理水平。基层检察院的工作直接面对群众,可以探索建立以规范办案流程管理为手段的适合自身特点的全方位立体监督管理模式,严格抓好办案质量和效率。不断完善检察考核机制,强化绩效考核工作;完善人民监督员的工作制度。加强对检察办案流程的监控,建立“案件质量监督、错案追究、绩效考核”三项监督机制,实现办案工作案前有防范、案中有规范、案后有监督的动态环节监督制约机制,促进检察机关办案的规范化管理。 4、强化信访接待,真诚解决群众诉求。维护稳定,息民怨,释民惑, 是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的重要环节,落实好信访接待的各项工作,畅通信访绿色通道,拓宽当事人和人民群众表达司法诉求的渠道和方式。同时信访工作还要做到说服教育有耐心,排忧解难有诚心,化解调处有恒心,是非错对有公心,确保群众的诉求有回应,有处置,力求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舆论效果,实现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不断增强。 5、强化检务公开,拓展接受监督途径。加大宣传力度,让外界了解检察机关,既有利于社会各界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监督,更有利于更多的民众了解检察机关各项工作取得的新进展、新成绩,扩展司法权威的辐射面。基层检察院要加强与电视台、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向社会展示检察机关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形象。还要从增强公众对检察机关的认知入手,通过宣传,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培养尊重司法的良好习惯,从而降低社会纠纷的解决成本,减少影响社会和谐的对抗因素,让尽可能多的社会成员信任司法,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夯实基础。 三、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措施初探 周永康同志曾强调指出:“各级政法机关要把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作为坚持执法为民的生动实践,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要求,组织政法干警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诉求、解决困难。要建立有效的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第一时间把矛盾和问题化解在第一现场。”(2)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的职能不仅限于打击犯罪,而应充分延伸职能,缓解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冲突,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由此推动民主法治、安定有序、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的构建。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化解社会矛盾及维稳工作领导机构,配备信访专员,构筑起统一指挥、信访部门具体落实、各业务部门互相配合的解决和防范涉诉信访工作格局。坚持检察长接待制度,预约接待、点名接待制度,坚持带案下访、回访、巡访制度,随时接待、处理重大疑难访,保证解决群众诉求的力度和效率。推进“首问责任制”,坚持“谁接访、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来信和来访群众做到百分百接待、百分百受理、百分百答复、百分百办结。 2、深入排查矛盾,及时掌握动态 为了在工作中能够做到提前发现问题及早预防,可在全辖区乡镇设立派驻检察室或“巡回检察工作点(站)”,与各乡镇(街道)以及重点村和重点企业结成一对一的联系对子,确立联系的检察官,并以“便民联系卡”的形式,公示检察人员的姓名、职位、电话等,群众可通过联系卡咨询法律诉求等。检察人员定期进行深入乡镇本着“定期巡访、有案受案、无案宣传、构建和谐”的要求,直接走乡进校入户,宣传法制,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切实为基层群众办实事、解难事。 3、健全工作机制,增强化解实效 实行信访风险评估预警机制,要求各业务部门在受理、办理案件过程中,进行信访风险评估,形成早发现、早疏导、早化解的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妥善处理,力争避免或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及时总结控申接待、民行申诉等接访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提高化解矛盾的能力和水平。近年来,繁昌县检察院在接待群众的来信来访中,积极探索工作方法,逐步摸索出了在矛盾接访调解中“能感受、能倾听、能沟通、能说理”的“四能”调解法,推广运用到检察工作的每个环节中,做到了零涉检上访,积极依法实行刑事和解、捕前调和、捕诉前走访和暂缓起诉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修复受损害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能感受”要求检察官感受各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的心理互动和心理变化,“能倾听”要求检察官对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充分倾听,“能沟通”要求检察官善于和不同心理特征和性格特点的当事人进行沟通,“能说理”要求检察官善于辩法析理,把深奥的法律用明白浅显的语言进行表达,有效地化解矛盾和冲突,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4、坚持社会联动,积极调处矛盾 维稳领导机构和信访专员坚持不间断地加强与各业务部门的联系,做到座谈沟通常态化,主动了解各业务部门所办案件是否存在涉诉上访苗头,对可能引起当事人上访的案件,提前制定息访息诉预案。加强与信访局、法院、公安局、司法行政部门等单位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互通信访动态和信息,形成处理群众信访合力。同时积极开展司法救助,从解决信访群众的实际困难出发,跟踪回访,区别情况,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协调民政部门办理低保手续,对具有劳动能力的,联系劳动部门进行技术培训推荐就业,从根本上解决上访群众的生活困难,对确需司法救助的特殊群体,视情况予以司法援助。 5、坚持司法为民,提升工作水平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制主义法制理念,深入开展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道德修养,增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观念,自觉做到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诉求。通过法制教育使广大基层干部掌握法律知识,增强其学习、贯彻、执行政策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从而减少由于素质低、工作失误引起的纠纷。组织检察官进村入户,与人民群众打成一片、查民情、解民忧,全面排查社会矛盾触点,提高检察官对基层社会矛盾的预判处置能力,强化执法为民宗旨,不断提高检察工作能力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水平。积极开展化解社会矛盾典型案例学习活动,吸收化解社会矛盾的经验做法,根据检察岗位特点,总结、创新化解社会矛盾的方式方法,增强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能力。 综上所述,我国当前社会矛盾性质的变化和检察机关的法律责任,给检察机关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稳定的工作带来重大的理念转变和机制创新的需求,而其最根本的决定因素,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体目标的框架下实践配套的工作措施。检察机关工作机制的完善和创新必须根植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目标,在履行检察职能的过程中,需要有胆有识的检察机关领导者转变思路、积极探索,服务于疏通、调节社会冲突、矛盾,最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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