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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案强制适用我国法律
作者:袁定波   发布时间:2013-01-07 09:34:01


    最高人民法院1月6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于1月7日起实施。司法解释除对何为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了一般性描述外,还根据法律与民生的相关程度,以不完全列举的方式解决了可操作性问题。

    司法解释明确,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环境安全、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反垄断、反倾销以及其他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有关负责人表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首次明确规定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直接适用,这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一大亮点。强制性法律一般是指本国法律中明确规定某类法律关系应直接适用某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选择,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也不必通过本国冲突规则的指引而予以直接适用的法律。强制性法律一定包含了本国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

    该负责人指出,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与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一样,都是能够达到排除外国法适用目的的一项制度,因此,对于"强制性规定"的理解应当严格、谨慎,如果滥用,将大大折损国际私法的积极作用,甚至带来消极后果。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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