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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法院首依短信数量判决电信诈骗分子
作者:涂铭 发布时间:2013-01-07 08:28:34
渴望快速致富的“80后”边某干起了替他人发送诈骗短信的生意,在伙同他人向多地发送诈骗短信450余万条后,被司法机关追究刑责。
记者1月6日获悉,边某日前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其他三名被告也都获刑7年。 据介绍,1988年出生的边某2007年中专毕业后先后干过业务员和个体,但急于赚钱的他对现状并不满意。2010年10月,边某从网上买来17个群发器、四台电脑、5000多张手机卡,做起了替他人发送诈骗信息的业务。 随着业务的扩大,边某找来同为“80后”的付某和潘某帮忙。他和付某从网上接“黑单”,然后由潘某利用短信群发器等作案工具向各地发送。“黑单的种类很多,有公证处中奖类,还有通知消费和银行网站升级类的短信,都是为了骗钱。”潘某供述称。 “这些黑单都是在网上和对方联系的,他们通过邮箱打包发给我,文件里面有单子内容,还有手机号,一个包是4000条信息,每条4分钱。”边某供述称。根据指控,截至案发,边某等4人共计发送诈骗短信息450余万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边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发送短信的技术手段参与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诈骗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不同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2011年4月8日开始实施的“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应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此案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首次依发送诈骗信息数量作为量刑依据作出的判决。 来源:
新华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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