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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检察:贪污贿赂嫌疑人自首渐多翻供渐少
作者:丁国锋 马超 葛东升 发布时间:2013-01-06 09:39:00
“单位领导找我提醒谈话,促使我主动说出收受客户9万元好处费的事,感谢检察官给我这样的机会。”2012年12月12日,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收到泰州市环保局原工作人员张学建从监狱寄来的感谢信。
“信中说的‘网开一面’,其实就是缓冲期,检察院立案前,敦促发案单位提醒谈话。”泰州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翁亚峰介绍说,在检察机关办理的贪污贿赂案件中,被查处对象大都不会轻易地如实交代。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直接找被查处对象谈话,运用证据突破其心理防线,迫使其交代犯罪事实。由于担心被查处对象被取保候审后会翻供,往往对其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虽说案件也能办结,但比较容易引起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对抗情绪。 2011年起,泰州市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案件时,实行立案前敦促发案单位提醒谈话制度,在初查阶段掌握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适时、适度向发案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由发案单位领导对涉案人进行廉政提醒,规劝其投案自首,给被查处对象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 2012年4月,泰州市检察院在办理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张学建涉嫌收受贿赂。4月13日,泰州市检察院向环保局领导通报有关情况。当日下午,该局纪检书记找张学建廉政提醒。半小时后,张学建在纪检书记的陪同下,到泰州市检察院如实交代了自己收受贿赂的经过。 据统计,2011年以来,泰州市检察机关先后23次敦促发案单位领导提醒谈话,促使17名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且17人中无一人翻供、无一人上诉,服判率达到100%。贪污贿赂案件翻供率从2011年前的9.5%,下降到6.1%。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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