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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办案由“抓人破案”变“证据定案”
作者:周斌 蒋皓   发布时间:2013-01-06 09:00:14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制度作了一系列重大修改、完善,对公安刑事执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新刑诉法颁布后,公安机关为贯彻新法作了哪些准备?取得了哪些成效?还有哪些挑战?带着这些问题,法制网记者今天采访了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

    规范化建设打下好基础

    记者:为确保新刑诉法得到正确贯彻执行,公安机关做了哪些工作?

    孙茂利:新刑诉法出台后,公安部专门下发有关通知,要求充分认识刑诉法修改对推进公安刑事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学习贯彻实施工作。同时,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大力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为正确贯彻实施新刑诉法打下了良好基础。

    为强化执法指引,我们本着规范与保障并重的原则,大力加强执法制度建设,努力实现执法程序流程化、执法裁量标准化、执法言行精细化。公安部出台了《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等,对重要执法环节作出具体规定。

    作为公安机关贯彻执行新刑诉法的具体规则,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已于近日下发,与新刑诉法同步实施。修订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忠实于立法原意,强调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司法解释及规定之间的衔接一致;注重协调处理“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的平衡,并结合侦查工作实际,对法律规定作出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此外,公安部会同中央政法各部门对实施新刑诉法中涉及多个部门,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进行了共同研究,在取得共识的基础上,形成《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近日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发布。

    民警的执法素质对公安机关执法公正具有决定性影响。为全面提高广大民警的执法能力,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开展了大规模的执法培训。新刑诉法通过后,公安部即举办全国公安机关电视电话讲座,并举办了多期专题培训班,邀请刑事立法和执法领域的权威专家进行授课。为固化教育培训成果,全国公安机关建立并推行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制度。目前,已组织170多万名民警完成了基本级考试,并正在组织开展中级考试,新刑诉法已被纳入考试重要内容,以达到以考促学的目的。

    近年来,公安机关积极探索建立系统化、实时化、常态化的执法管理体系,保障公安机关执法活动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在基层推行法制员制度,建立起保障法律执行的第一道防线;推行建立执法办案信息系统,要求案件的主要执法环节都要依照法定程序在网上流转;改革执法质量考评制度,强化现场督察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不规范、不公正等问题;建立健全了执法档案制度,完善了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和管理制度,对执法全过程进行完整记载,确保有据可查;严格考核奖惩,引导广大民警自觉、主动地规范执法,努力提高执法质量和水平。

    另外,自2009年以来,我们强化对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改造。按照接待群众、内部办公、办案和生活等不同功能对执法办案场所实行分区设置。办案区与其他功能区实行物理隔离,并按照办案流程设置功能室,引导民警规范执法。目前,全国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改造已基本完成,为执行好新刑诉法打下了坚实基础。

    提前分步落实新法规定

    记者:公安部如何部署新刑诉法新规定的试点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试点情况如何?

    孙茂利:公安部高度重视修改后刑诉法有关新规定的试点工作。公安部专门下发有关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对于修改后刑诉法中有利于规范执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新规定,要在正式生效前分步落实。一是对于修改后刑诉法中新增的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的原则性规定,应当在具体办案中立即贯彻执行。如,“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等。二是不需要对工作机制进行较大调整或者不需要与相关部门协调即可实施的具体规定,要深入研究,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机制后,在法律生效前先予试行,为法律的正式实施提供实践基础。三是对于相关法律规定变化较大、需要对相应工作机制进行一定调整的规定,要进行深入研究,选定工作基础较好的部分市、县公安机关进行试点。

    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抓紧做好贯彻实施工作。例如,北京市公安局调整健全内部相关工作机制,对于部门互涉的有关问题,积极与检、法、司等部门沟通交流,在初步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有关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分工、律师行使辩护权、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及鉴定人出庭、强制医疗等7项配套规定的起草工作。上海市公安局专门成立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确定14个重要课题进行深入研究,并积极协调检、法、司等部门,形成了13个配套实施法律文件。福建省公安厅提前谋划,在全省10个县级公安机关开展试点工作。各试点单位针对新刑诉法多项制度上的较大变化,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主动对接,有效推动试点工作的开展。河北、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四川等地公安机关也积极开展了实施新刑诉法的相关试点工作。

    加强培训转变执法理念

    记者:新刑诉法修改内容总计超过原内容的80%,公安机关今后还会面临哪些挑战,将如何积极应对?

    孙茂利:近年来,通过加强执法理念教育,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公安机关依法履职能力有了较大程度提高,但刑事执法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侦查破案的质量和效率还有差距。究其原因,从客观上看,社会环境和犯罪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侦查破案任务加重、难度增大;从主观上看,我们在思想观念上还存在着诸多不适应,整体执法素质和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

    贯彻执行新刑诉法,首先要强调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端正执法思想。要继续加强学习培训,切实转变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的执法观念和侦查办案方式。我们将把新刑诉法和修订后的程序规定作为公安机关各类培训的重点内容切实抓好,使广大民警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把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有机统一起来,并进一步转变侦查办案方式,坚持以收集证据作为侦查活动的中心,实现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的目标转变。二是对刑诉法改动较大,需要对工作机制进行全面调整或者规定的内容,专门制定实施办法,如查封、冻结措施的具体实施程序,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具体办法等,并及时对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三是以贯彻实施新刑诉法为契机,进一步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特别是完善执法管理,强化执法办案场所规范使用,大力拓展执法信息化系统的规范和监督功能,提高刑事执法水平。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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