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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严密规范的程序保证执法公正
作者:李恩树   发布时间:2013-01-06 08:52:34


    近日,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日前,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为什么要修订《程序规定》?

    孙茂利:《程序规定》作为一部统一、全面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办案程序的部门规章,是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最基本的规范之一,自2004年施行(2006年8月修订)以来,对规范公安行政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和公安执法实践的发展,其修订的必要性也日益显现。公安部此次对《程序规定》进行全面修订,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是适应法治建设形势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党和政府以及人民群众对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改进、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对提高公安机关依法履职能力,充分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是确保新出台法律正确有效实施的需要。2006年以来,禁毒法、消防法(修订)、行政强制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陆续制定、修订,对公安行政执法活动作出了新的规定,且许多规定内容也需要根据公安执法实践进一步细化为更具可操作性的程序制度。

    第三,是巩固、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需要。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通过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在执法安全管理、涉案财物管理、执法公开、证据收集等方面形成了一些规范行政执法的经验和做法,有必要予以总结、提炼,并上升为公安部规章。

    记者:此次《程序规定》修订遵循了哪些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孙茂利:此次修订我们遵循的指导思想是:进一步优化、规范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办理程序,保证法律的正确有效实施,保障公安机关依法高效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修订过程中,坚持了以下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凡是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都予以修改完善,确保法制统一。二是可操作性原则。紧密结合公安执法实际,对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细化和明确,将一些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规范执法措施予以固化,增强可操作性,保证各个执法环节都有章可循,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效率。三是保障公民权益原则。进一步严密执法程序,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止权力滥用,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记者:公安机关作为治安行政力量,在行政执法办案中有着较多的行政强制权,《程序规定》如何保证这些权力合法、合理地行使?

    孙茂利:为规范公安行政强制权的行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们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结合公安执法实践,对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强制执行的程序作了明确、严格的规定。一是在全面梳理现行公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明确界定了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范围、适用条件、审批和实施程序。如,规定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与案件有关必须鉴定的,可以依法扣押,结束后应当立即解除。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公民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原因、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对醉酒的违法嫌疑人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的,应当指定专人严加看护。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二是设专章对公安强制执行作出明确规定,包括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代履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以及中止、终结强制执行等。如,规定公安机关在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被处理人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直接送达被处理人。

    记者:调查取证是执法办案的核心环节,请问在行政案件证据制度设计上,如何保障行政案件处理公平、公正?

    孙茂利:行政案件量大、面广,虽然在案件性质上没有刑事案件严重,但也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为保证公安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做到证据确实、充分,经得起检验,我们参照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对行政案件证据的收集、调取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如,规定了和刑事诉讼同样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办理行政案件中,对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侵害人陈述、其他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规定了更加严格的调取证据的程序和标准。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要经与原物或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记者:您刚才提到,此次修订固化了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一些经验和做法。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程序规定》有哪些明显的进步?

    孙茂利:办理行政案件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最日常、最大量的执法行为,涉及到治安、交通安全、消防、出入境等一系列公安行政管理活动,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为了更好地促进执法公正、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我们做了大量积极主动的探索和实践,形成了一些经验,在此次《程序规定》修订中也得到了充分体现。

    一是询问程序进一步规范,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如,考虑到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统一要求,普遍进行了办案场所规范化改造,并在办案区安装了电子监控设备,规定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当在公安机关的办案场所进行。规定询问查证期间应当保证违法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为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二是涉案财物和嫌疑人随身财物的管理制度更加规范,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部门和办案部门应当建立电子台账,对涉案财物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案由、来源、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依法提取涉案财物后的24小时内移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加强保证金管理。公安机关应当指定办案部门以外的法制、装备财务等部门负责管理保证金。严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证金。妥善保管违法嫌疑人的随身财物。为保护违法嫌疑人的财产权,同时也避免个别违法嫌疑人利用其随身物品自残、自杀,要求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

    三是执法程序更加公开透明,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监督权。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交报案人。新版《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明确,公安机关应当在受案回执单上写明案件查询方式和联系方式,以方便报案人查询案件进展情况。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四是行政处理决定程序更加严格,确保裁决合法合理。如,为进一步规范简易程序,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在当场处罚的实施程序中,增加了“收集证据”的要求,规定应当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并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行政拘留处罚只能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记者:请介绍一下如何推动公安机关正确贯彻实施《程序规定》?

    孙茂利:推进依法行政,制度的落实是关键。为确保修订后《程序规定》的正确有效施行,我们将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抓好学习培训。公安部将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纳入民警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内容等方式,组织民警认真学习,尽快掌握修订后的《程序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人权意识,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二是抓好执法监督。各级公安机关将通过日常案件审核把关和执法质量考评等手段,加强执法监督管理,确保《程序规定》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落到实处。三是完善配套法律文书。法律文书是执法程序的载体。我们配合《程序规定》的修订,对2006年版的行政法律文书(式样)进行了修改完善,通过统一使用、规范制作行政法律文书,促进《程序规定》的有效实施。四是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各级公安机关将通过多种载体和形式,向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广泛宣传《程序规定》修订的内容、作用和意义,积极争取群众支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促进《程序规定》的贯彻落实。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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