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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审查证据合法性
作者:袁定波 郭文青 发布时间:2013-01-04 15:01:58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1月1日已经开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1月4日就人民法院为实施新刑事诉讼法所作的各项准备工作,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的采访。
“四步走”迎接新法实施 记者:修改后的刑诉法已经施行,全国法院是否做好了各项准备工作? 江必新: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正确实施,对于更加有效地惩罚犯罪、更加有力地保障人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具有重大意义。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准备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明确要求,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得到正确、全面、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举办培训班、制定配套司法解释等多种方式,为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作了充分准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也深入开展了相关学习培训工作。目前,人民法院已做好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各项准备工作。 记者:最高法都从哪些方面为修改后刑诉法贯彻实施做了准备? 江必新: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通过后,王胜俊院长第一时间在《人民法院报》发表专题文章,对相关工作提出要求。根据部署,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 2012年3月,召开“全国法院贯彻落实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电视电话会议”,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对法律修改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作了讲解。最高法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就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工作作了部署,要求各级法院有序开展学习培训活动,妥善处理好新旧法实施的衔接、过渡问题。 在《人民法院报》开辟专栏,组织最高法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各刑庭庭长、研究室主任以及有关专家学者撰写、发表系列文章,就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理解和适用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阐释。 2012年5月,举办“全国法院学习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培训班”,对各高、中级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庭领导进行为期3天的集中培训,并将培训内容制作成讲义和视频,发放全国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刑事法官,实现全员培训。 经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研论证,抓紧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司法解释根据法律修改情况,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重点针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新增加或者有所修改、与审判工作相关、需进一步明确的有关条文作了解释;同时,对原有关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整合,对经实践证明存在问题的条文作了完善。该司法解释已于1月1日起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同步施行。最高法将再次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组织学习培训,确保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正确适用。 更新观念强化五个意识 记者:修改后的刑诉法对法院工作提出了哪些新的挑战?如何有效应对这些挑战? 江必新:这次刑诉法修改,是1996年以来的首次修改,且是一次“大修”。 修改后的刑诉法对有关诉讼制度的完善,为人民法院履行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审判职能提供了更为有力的制度保障;同时,也在理念和工作层面对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更大挑战。例如,如何落实好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如何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如何落实好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等等。 我们认为,应对这些挑战,关键是要适应形势发展,与时俱进,更新观念,切实强化几个意识: 一是依法办案意识。要按照党的十八大报告和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重要讲话的精神,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严格落实公正司法、依法办案的要求,决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有法不依、违法裁判; 二是人权保障意识。一方面,充分保障、落实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尽最大可能为辩护律师履行法定职责提供方便和充分保障;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力度,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程序公正意识。要真正落实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要求,更加重视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的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有关诉讼权利;对依法应当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四是证据裁判意识。要依法严格把握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对未达到法定标准的,坚决依法放人;要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更加重视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 五是庭审中心意识。要严格遵守未经质证不得认证的原则,着力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进一步强化以法庭审理为中心、为重心的意识,通过高质量的庭审活动,确保审判效果,树立司法公信,赢得司法权威。 联发文件规范互涉问题 记者:新刑诉法的实施涉及到法、检、公、司各个部门,如何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江必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修改后的刑诉法在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审判程序、特别程序等诸多方面,进一步体现和落实了这一原则。人民法院必须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职能意识,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配合,共同履行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法定任务;同时,要严把案件审判的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和程序关,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刑诉法修改后,最高法率先建议、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就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中的部门互涉问题联合制发规范性文件。我们相信,文件的制定和施行,对于统一各有关部门的认识,统一法律适用,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今后,我们还会根据实践情况,适时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以强化相互间的配合与制约,保障法律正确有效实施。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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