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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远赴千里调解 巨额纠纷迅速审结
发布时间:2013-01-04 09:40:30


     本网讯(通讯员 欧阳九林)   12月26日,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两名法官冒着零下21度严寒赶赴千里之外的内蒙巴彦淖尔乌拉特后旗调解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被告巴彦淖尔某金属有限公司在达成调解协议的第二天便将961371元货款转至广西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的账户。至此,被告拖欠6年之久的承揽合同纠纷案划上一个完美的句号。

    2005年4月11日,原与被告签订《整流变压器供货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定作四套整流变压器,总金额共计10500000元。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于2005年9月、10月分别交付3台、1台给被告。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货款共计949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10000元。原告通过各种方式多次向被告催收该笔货款,原告委派相关人员去被告处履行维修义务,并催收所欠账款。但被告以原告提供的四台整流变压器氢含量高于规范值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款项。在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的情况下,于今年7月向鱼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10000元,利息352347.6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鱼峰区法院受理此案后,指派两名具有办案经验的法官前往当地设法找到被告的账户,冻结了被告在银行存款1400000元。被告为达到拒付的目的,接连出招。首先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该合同在内蒙巴彦淖尔乌拉特后旗签订、履行地也在该地;案由应属于买卖合面,而不是承揽合同;认为鱼峰区法院对授权性法律规范理解错误。因此,此案应由内蒙巴彦淖尔乌拉特后旗管辖,法院认为,从本案合同的内容来看,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双方对产品规定了特定的技术参数、技术要求,被告要求原告制造的变压器是特定的变压器,并非直接购买的已经生产出来的普通变压器。因此,从合同的内容、性质、特征与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相同,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合同地为合同履行地,加工承揽所在地应为合同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双方对合同约定管辖不明的,原告可以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鱼峰区法院有管辖权,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被告的管辖异议,被告不服法院的裁定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裁定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裁定。

    被告为达到拒付货款的目的,先以变压器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按约定,合同签订以后,10%为保质金,在质保期满后七天内或货到18个月内(以先到者为准)支付,故被告最迟应该在2007年5月之前支付质保金。被告使用的四台整流变压器从2006年至今6年并无重大机损,针对整流变压器氢含量增加问题,原告多次检修并未查出氢气增加对整流变压器内部零部件质量造成损坏。

    承办案件的法官与原告、被告律师电话沟通,双方律师在解决纠纷方面也作出了很大的努力,被告在拒付无望、且法院冻结其款项,存在不良记录的情况下同意调解。12月26日,经法院主持双方调解,被告扣除几年来维修费用及检测费48629元,一次性支付原告剩余货款961371元,原告放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双方庭外还就售后服务达成书面协议。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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