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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负责人:当事人履行和解协议后不得反悔
作者:周斌 蒋皓   发布时间:2013-01-04 10:58:40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近日解读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刑事和解内容时强调,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新刑诉法中并未明确人民法院能否主持协商以达成和解。很多情况下刑事案件的加害方和被害方缺乏有效沟通的渠道,而且还处于对立状态,缺乏互信;如果没有审判人员释法明理,从中调和,双方当事人很难自行和解。所以司法解释规定,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

    对于司法解释“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内容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这一规定,该负责人解释说,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能否延期履行、分期履行,也存在认识分歧。最高法经过多方征求意见和研究论证认为,和解是重要的量刑情节,如果法院允许延期履行、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将会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从宽处罚建立在尚不确定的事实基础上。一旦被告人获得从宽处罚后,拒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赔偿义务,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二审法院不能加重其刑罚。同时,由于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也无法强制执行,这无疑会损害裁判权威,也会使被害方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切实保障。

    该负责人表示,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对于如何把握“从宽处罚”,各方存在不同看法。最高法经过慎重研究,在司法解释中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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