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立法> 解读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吴晓灵谈新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
——非公开募集基金实现有法可依
作者:赵艳红   发布时间:2012-12-29 08:48:34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2月28日经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并加强了对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

    28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人民日报记者提问:“这次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规范,请问主要考虑是什么?针对非公开募集基金作了哪些制度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回答表示: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主要规范了基金管理人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对采用非公开方式募集设立的基金缺乏具体规定。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居民财富管理需求增长,近年来非公开募集基金也快速发展,规模越来越大,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但由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设立和运作缺乏法律依据,导致资金募集和投资行为不规范,容易损害投资者权益,也滋生不少借私募之名进行乱集资等社会问题。 所以,为规范非公开募集基金,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这次修订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对非公开基金的募集、运作、管理等进行了规范,从法律上确立了其法定地位,使非公开募集基金实现了有法可依。无疑,这将会有效地促进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规范发展,促进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壮大,也给老百姓提供了更多更规范的财富管理和投资方式,对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

    吴晓灵表示:当然,非公开募集基金往往投资者范围小,社会影响面窄,运作方式灵活,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实行象公开募集基金那样严格的管制和监管。所以适应非公开募集基金发展的需要,这次修订在第十章单设一章构建了与公开募集基金有所区别的制度框架。一是合格投资者制度,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应达到规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资产规模,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二是规定基金的投资运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方面内容主要由基金合同约定,以自律管理为主;三是规定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基金产品的备案制度,基金募集完毕后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四是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禁止进行公开性的宣传和推介;五是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六是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达到规定条件的,经监管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募集金管理业务。从这些方面可以看出,对非公开募集基金侧重建章立制,对基金具体投资业务运作主要依靠基金合同、依靠基金参与者自主约定、以自律管理为主,监管主要着眼于系统性风险的防范,这样的规定充分考虑到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自身特点和发展需要。



来源: 人民网
责任编辑: 李霄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