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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将房产过户给自己孩子能否执行该房产
作者:廖羽中   发布时间:2012-12-28 15:58:48


    【案 情】    

    2008年王某夫妻俩做钢材生意,2010年生意日渐萧条,逐渐亏损,欠下上海某公司15万元的债务。上海某公司起诉王某夫妻俩还款,判决后,上海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查询到王某夫妇有一套房屋在住,另一套房屋在开始执行前就过户到其未成年的孩子名下,未查询到其他财产。

    【分 歧】  

    对于该房产能否执行,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对该房产予以执行。理由:被执行人行为属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撤销该行为,法院即可对该房产予以执行。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对该房产予以执行。根据《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该案中,王某财产已登记在其孩子名下,该物权已发生物权变动,如果要对该房产进行执行,就要把王某未成年的孩子追加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法律依据。

    【评 析】

    一、当前,执行难已成为困扰法院发展的重要瓶颈,然而一部分案件并非难执行,而是被执行人有意的规避执行造成。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以规制债务人的规避行为,但至今仍屡禁不止。在实践中,债务人采取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方式一般有四种,(1)与他人恶意串通以降低债务人赔偿能力为目的转移财产;(2)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4)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三条也有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执行人王某夫妇的行为即属于情形之 (1)转移资产的行为。

  二、本案中被执行人违反了两项义务:1、根据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17条建立的财产报告制度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如果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或拘留。这种新的执行措施,意在让被执行人主动地全面报告其所有的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此案中被执行人并未履行财产报告义务。2、根据《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金。从本案看被执行人违反义务主观上存在故意不履行义务的心理状态;再从客观上看,被执行人的转移财产行为造成了其赔偿能力的减弱,损害到申请执行人受偿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生活必需品是指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维持家庭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日常用品及生产资料。笔者认为,该案中被执行人本有两处住房,在不对被执行人及其共同生活的亲属生活造成影响的情况下,当然对其恶意转移的房产是可以执行的,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益。

  综上,故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作者单位:江西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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