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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狱不到半年重操盗窃旧业二入班房
发布时间:2012-12-28 15:10:31
本网讯(通讯员 肖福林)
刚出狱不到半年,男子重操盗窃旧业,打起了农户家耕牛的主意。2012年11月16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多福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张多福不服该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12月20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上诉案,并将择期宣判。
被告人张多福,男,1978年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被宁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3月10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张多福刑满释放后无业在家,遂起意盗窃。2012年9月3日23时许,张多福携带事先准备好的草绳窜至其所在村庄罗坑组廖武平家的猪栏处,见猪栏内栓着一头黄牛,遂用草绳栓住黄牛牵至家中。次日凌晨3时许,张多福将牛牵至黄陂镇销赃,因天色尚早,便将牛栓在另一同村人廖大华养鸡棚所在山坡下的一棵树上,等到天亮时,张多福前往黄陂镇菜场卖牛肉处询问是否收购黄牛,在得知卖牛肉的人不收黄牛后,张多福怕别人看见,又将黄牛牵至廖大华养鸡的山坡上,把牛栓在养鸡棚前的一棵树上,自己则走到养鸡棚檐下休息。后廖大华前来喂鸡时发现张多福形迹可疑便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接警后赶往养鸡棚将张小平抓获。经鉴定,张多福所盗黄牛价值人民币402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多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多福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多福能当庭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该院遂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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