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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产刑执行和行政执行工作的调研报告
作者:巩志芳 发布时间:2012-12-28 10:15:16
一、2010年、2011年辖区法院受理两类案件情况
从目前安阳市两级法院的实际情况来看,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由行政庭执行,个别院由法警队受理负责执行;没收财产、罚金等财产刑案件的执行一般由刑庭、少年庭负责;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工作由执行局负责。2010年市辖区法院执行局共受理行政执行案件62件,财产刑案件43件;2011年共受理财产刑案件90件,受理行政执行案件65件,2010年至2011年仍未涉及有关于司法强制拆迁的案件。中院执行局目前尚不受理这两类案件,分别由刑庭、行政庭及法警支队负责执行。 二、案件所面临的问题 (一)财产刑执行所存在的问题 财产刑案件的执行机构不明确是导致财产刑案件无法得到执行的根本原因。近年来,财产刑案件实行立、审、执分离的审判格局,在执行程序上实行了变通。凡是审判业务庭调解解决、当事人能够当庭履行的案件一般由各审判业务庭负责执行,全院其他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工作由执行局负责,但是对财产刑案件的执行却没有予以明确。刑事审判庭在审理财产刑案件特别是应该判处罚金刑的案件时,一般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做被告人或者其亲属的思想工作,告知被告人或其亲属积极缴纳罚金不仅是被告人悔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法院定罪量刑的一种依据,这样就有一部分被告人为求得法院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主动缴纳罚金。因此,本院执行工作中没有涉及财产刑执行的案件。犯罪分子自身的经济条件也是造成财产刑案件执行难的非常突出的一个原因。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有部分被执行人面临着是或长或短地在监狱内服刑,其没有经济收入,在其服刑期间,要向其追缴罚金显然是不现实。且在寻找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比较困难,导致案件的执行比较困难。在其刑满释放后,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也不能因为追缴罚金而剥夺其基本的生活条件。因此,犯罪分子没有自动履行财产刑有主观因素,也有因自身的经济条件而不能履行的客观情况,这些都限制了人民法院对财产刑的有效执行。 (二)非诉执行案件所存在的问题 一是在执行环节上,存在机构、措施不统一问题,最早的文件是最高法院发布的《行政执行案件通知》,该《通知》规定行政庭在经审查作出准许强制执行的裁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后,经教育,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即可结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行政审判庭移送执行庭办理。而《若干解释》规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法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该规定其实是最高法院将执行机构的确定权下放给各基层法院,基层法院可根据相应情况自行规定由行政庭负责执行,还是由执行庭执行。导致在这一环节更不统一,既有行政庭负责执行的,也有执行(局)庭负责执行的,还有法警队和派出法庭负责执行的。 二是执行措施不统一。比较集中的问题表现在加处罚款、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这两个问题上。对加处罚款,有的对行政机关申请的加处罚款一律不予以执行;而有的对行政机关没有处罚或申请执行的加处罚款也予以执行;在加处罚款的起算时间上也做法各异。有的以相对人的起诉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有的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时开始计算;有的以作出准许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之日开始计算;还有的以行政机关处罚决定中确定的履行期届满开始计算。 三是执行裁定书内容不统一。有少数执行人员使用制式裁定书,裁定书的内容格式不标准、不统一,随意变动;有些还存在全部案件都是用裁定书代替执行通知书,承办人员书写裁定书时,有的缺乏基本内容,过于简单,甚至不进行合议并载明合议庭组成人员等等。四是和解方式结案仍存争议。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能否以和解方式结案,其主要是一个行政机关能否放弃全部或部分执行标的问题。该问题理论界争议颇大,而且持否定说的观点还是主流观点。 三、案件执行机构 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安阳两级法院尚未设立有专门受理这两类执行案件的机构。 四、工作建议 按照最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各法院落实到实处,并由执行局负责执行财产刑及行政执行案件。努力形成两类案件由法院执行局统一负责执行的局面。 (作者单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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