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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罪轻证据警方都应全面收集
作者:李恩树 张昊   发布时间:2012-12-27 16:54:33


    为全面贯彻实施新刑事诉讼法,公安部近日发布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出台有何背景?有哪些新变化?公安机关有何进一步举措?就这些问题,《法制日报》记者12月27日采访了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

    全面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

    据介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刑诉法在公安侦查工作中的具体化,因其广泛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方面的核心权利,是公安部最重要的部门规章。

   “可以说,在贯彻实施修改后刑诉法的工作中,修订该程序规定是重中之重。”孙茂利说。

    在他看来,修订程序规定不仅是贯彻执行修改后刑诉法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完善公安机关刑事办案制度的现实需要。

   “现行程序规定于1998年发布。10多年来,公安机关面临的犯罪形势、执法环境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而原有的部分规定相对滞后,亟需修改完善。”孙茂利说。

    他介绍,在修订过程中,公安部始终坚持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努力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一方面,全面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基本原则,在严格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各项规定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明确要求。另一方面,注重结合侦查工作实际对有关完善侦查权的规定作出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将法律规定切实转化为打击犯罪的战斗力。

    律师会见不得派员在场

    辩护制度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具有重要意义。在这方面,规定的修改可谓引人注目。

    孙茂利介绍,规定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核实辩护律师收集的证据以及告知辩护律师移送起诉情况等程序,修改了法律援助规定,取消了涉密案件委托辩护律师需要经过批准的规定。

    尤其是,为保障律师会见权,规定强调了"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在新刑诉法规定"不得监听"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公安机关不得派员在场。

    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在这方面,规定也进行了重大修改。孙茂利说:“根据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等程序均作了进一步严格规定,力求通过严密办案程序提高民警的证据意识。”

    为避免发生冤假错案,规定明确: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并明确了非法证据被排除后的法律效果,即"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为解决一些办案民警片面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不注重收集其无罪、罪轻的申辩的问题,规定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并附卷。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程序。

    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

    刑事强制措施对公民人身权利影响大,其适用条件、期限、程序等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执行。

    孙茂利介绍,在修订过程中,公安部坚持严格遵照法律规定,确定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并细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切实维护公民人身自由等相关权利。

    例如,为规范保证金管理,要求保证金应当存放在指定银行的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由办案部门以外的部门管理,并规定"决定没收5万元以上保证金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同时,明确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指定的居所必须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能够保证安全,并且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不得向被监视居住人收取任何费用;

    为保障强制措施执行后家属的知情权,明确规定,应当通知家属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处所,并对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作了界定,同时进一步要求"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严格要求拘留、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并在拘留证、逮捕证上注明犯罪嫌疑人到达看守所的时间。

    技术侦查须经严格审批

    此次刑诉法从打击犯罪的实际需要出发,进一步丰富了公安机关侦查措施。孙茂利表示,为落实法律要求,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对打击犯罪的手段作了进一步规范和细化。

    例如,根据执法实践需要,规定对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管辖等作了明确解释,对并案侦查案件范围和指定管辖的程序作出了规定。

    为了保障有关当事人合法的财产权益,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查封、扣押、冻结程序,对查封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审批程序,要求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查封决定书。

    规定对扣押作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区分不同情形,增加规定了相应的决定程序。

    此外,规定还设专节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作了规范,明确只有在立案后才能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并要求必须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严格审批。

    在加强公安机关监督方面,规定等在多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有关当事人就侦查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提出的申诉、控告,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立即纠正。

    对于检察机关就"羁押必要性"、证据合法性等提出的监督意见和建议,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发现问题的及时纠正处理。此外,为完善当事人的救济渠道,规定统一了复议复核的程序和办理机构。

    新刑诉法实施在即。孙茂利表示,全国公安机关将继续加强学习培训,切实引导广大民警转变执法观念和侦查办案方式,及时对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进一步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把法律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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