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最高法负责人谈新刑诉法司法解释中刑事和解
作者:杨维汉 发布时间:2012-12-27 16:41:14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其中就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增设的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作了详细规定。新修改的刑诉法增设了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但仅有3条原则规定。法院在和解过程中起到哪些作用?如何避免“花钱买刑”?和解协议签署后是否可以反悔?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
法院可以主持协商以达成和解 问:司法解释中是否明确规定了法院在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中的地位和作用? 答:新刑诉法中并未明确人民法院能否主持协商以达成和解。很多情况下刑事案件的加害方和被害方缺乏有效沟通的渠道,而且还处于对立状态,缺乏互信。如果没有审判人员释法明理,从中调和,双方当事人很难自行和解。 所以司法解释规定,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这是人民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的体现,同时也可以解除审判人员的顾虑,鼓励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为体现和解是双方自愿的原则,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和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罪;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已经履行和解协议的不得反悔 问:刑事和解协议签署后是否可以反悔? 答:对于和解协议签署后能否反悔,在司法解释征求意见时大家认识分歧较大。我们认为,法律、司法解释应当大力鼓励、倡导诚信,只要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原则上就不得反悔。 据此,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和解协议应当即时履行 问:和解协议是否可以延期、分期履行?司法解释如何保护受害人一方? 答: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能否延期履行、分期履行,也存在认识分歧。我们经过多方征求意见和研究论证认为,和解是重要的量刑情节。如果法院允许延期履行、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将会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从宽处罚建立在尚不确定的事实基础上。一旦被告人获得从宽处罚后,拒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赔偿义务,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二审法院不能加重其刑罚。同时,由于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也无法强制执行,这无疑会损害裁判权威,也会使被害方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切实保障。所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内容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 明确“和解从宽”具体内涵 问:达成和解协议后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如何控制好从宽的“度”? 答: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对于具体如何理解和把握“从宽处罚”,各方存在不同看法。经过我们慎重研究,在司法解释中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司法解释还规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来源:
新华网
责任编辑:
李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