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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司法解释:仅规定"肉刑"不能避免刑讯
作者:李婧   发布时间:2012-12-27 14:56:40


    “变相肉刑”是“刑讯逼供”,“庭审不能微博直播”……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引起了各方关注。最高法称,《解释》的出台对“更加有效地惩罚犯罪,更为有力地保障人权”有重要意义。但是,专家和律师却认为《解释》有关内容,仍需“细化”。

   “变相肉刑逼供属于非法证据”

    专家:刑讯手段花样多 新规定细化不够

    新司法解释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这条规定虽然有进步意义,但是不足以彻底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比如,几天几夜不让睡觉,算不算刑讯逼供呢?可能大家都认为这属于变相肉刑。但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就很难在审判中落实。”洪教授说,法律没有明确“讯问”的时间限制。“让犯罪嫌疑人交代二十多个小时,或者后半夜提审,讯问十几个小时,正常人的体能都忍受不了,承受巨大痛苦。但是,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侦查机关即使这样做,也不违法。这些情况到了法庭上,是否被认定为刑讯逼供,就有待讨论了。”洪道德教授建议,用列举的方式,列出“肉刑”和“变相肉刑”的手段,以达到阻止刑讯逼供的发生。

    北京律师许兰亭介绍,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是很难举证的。“比如不让犯罪嫌疑人吃饭喝水,或者,在冬天泼凉水……这些情况发生后,犯罪嫌疑人身体没有外伤,如何举证自己遭受了‘变相肉刑’?”许律师认为,只有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沉默权”,而且讯问时辩护律师应在场,否则无法彻底阻止刑讯逼供的发生。

    禁止通过微博直播庭审情况

    专家:与“司法公开”精神相悖

    新司法解释固定: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最高法负责人表示,对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审判长可以决定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

    洪道德教授对此条规定标识不解。“法庭内规定不让录音录像,是为了维持审判的正常进行。以前录音录像的设备很大,需要站起来拍摄,影响审判。现在技术发达,大部分手机就能录像录音,而且根本不需要站起来,也不需要走动。而且发微博,也对其他人没有影响,为什么不让传播庭审内容呢?”洪教授认为,法庭纪律只是维护庭审顺利进行的。不影响庭审进行,且不影响司法公正的动作不应该受到限制。

    许兰亭律师介绍,目前在法庭录音录像也是必须得到法院的许可的。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进入法庭前要接受安检,可录音录像的设备都不允许带入法庭。“我认为不宜如此严格的进行限制。”许律师认为,如果是公众关注的案件,应该允许传播,尊重公众知情权,坚持审判公开原则。

   “被精神病”应开庭审

    专家:新举措 是进步

    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强制医疗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只有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并规定无论是否开庭审理,都应当会见被申请人,通过与其直接接触、交谈,了解其精神状况,进而作出正确决定。

    洪道德教授认为,这项制度具有进步意义。“今年三月审议通过的新刑诉法首次对‘武疯子’进行了规定。”洪教授介绍,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新刑诉法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这条规定,也为“精神病”回归社会设定了条件。新刑诉法以及新刑诉司法解释的规定,完善了这项制度,让“政府强制医疗”有了可操作的程序。

    院长可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 强制证人出庭

    专家:重在落实

    司法解释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证人出庭。证人因身患严重疾病、行动不便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在庭审期间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但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听取其证言。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对符合条件的证人,经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可以强制其出庭。

    洪道德教授认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是2012年新刑诉法首次提出的。这次司法解释进一步确认了证人出庭的义务性。如果证人不出庭,或出庭不作证,法庭可以训诫,且可采取强制措施。

    许兰亭律师介绍,目前刑事案件的证人出庭率非常低,“虽然没有权威的统计,但法律界普遍认为刑事案件的证人出庭率不到5%。”许律师介绍,目前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有进步意义,但是,依然不够全面。“比如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证人出庭,这就把证人是否出庭的决定权交给了法院。我认为,还应该加上,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的,证人应该出庭接受质证。还有,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决定性作用的,证人也应该出庭作证。”



来源: 人民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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