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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原则通过征信业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2-12-27 12:40:20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2月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征信业管理条例(草案)》,酝酿多年的征信业法规条文终于迎来正式出台的曙光。

  征信业是市场经济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行业。征信服务可以为防范信用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创造条件,促进形成诚信者受益、失信者受惩戒的社会环境。我国征信业从无到有,逐步发展,作用日益显现,征信市场初具规模。

    据悉,《征信业管理条例(草案)》对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征信业务活动作了规范。草案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草案对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相应的审批程序,明确了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信用信息的范围和行为规范,明确了信息主体的权利。

    据了解,我国征信条例立法十年前就已经启动,当时由央行牵头、十几个部委参与建立了征信工作小组,开始研究征信业发展管理规范。之后,国务院法制办分别在2009年10月和2011年7月先后两次针对《征信管理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专家指出,此次草案的出台,将令我国征信业进入有法可依的规范发展新阶段。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推进,信用信息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中的价值和作用正逐步显现出来。信用作为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身份证”也日益受到企业和个人所重视。

    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人民银行全国统一的征信系统中,个人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数约8亿人,全年累计查询次数达2.4亿次;企业征信系统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共计1800万户,全年累计查询次数达6930万次。

    专家表示,下一步,条例的相关配套措施有待加快制定和推出。

    银监会纪委书记杜金富今年4月份曾撰文指出,将尽快出台《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暂行规定》等相关配套管理制度,研究制订《政务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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