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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新华区检察官称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四个特点
作者:李浣 张丽锋 发布时间:2012-12-27 11:46:48
今年以来,石家庄市新华区检察院认真调研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同时加大预防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发生力度,商请职能部门铲除违法犯罪发生的土壤,办案中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受到来院视察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好评。
调研结果显示,未成年人在犯罪种类上一般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通常以侵犯财产权利、侵犯人身权利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为主,如常见的盗窃、抢劫、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然而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未成年人犯罪在上述常见罪名依然占据较大比例的同时,犯罪种类逐渐增多。该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办案检察官发现,以前强迫卖淫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多为成年人,而近期出现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现象。 新华区检察院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注重对案件的深入调查,做到事实审查无死角,法律适用无漏洞。在三起未成年人强迫卖淫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有效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责,追诉漏犯三人,建议公安机关变更移送罪名一人。 办案检察官分析此类案件具有四个特点。 “首先,被害人均为女性青少年,”检察官说,在承办的三件强迫卖淫案件中的两起,被害人系初中在校生(未成年),另一被害人是刚满18岁的辍学少女。她们对社会充满好奇,防卫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容易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部分被害人还存在辍学或经常逃学现象,脱离了家庭、学校的有效监护。 其次,主犯或引发者均为女性未成年人。这些人早早辍学脱离家庭,成为社会闲散人员。脱离了正常的人际网络,且多有卖淫、吸毒经历。因为被害人系女性青少年,同其年龄相仿的女性有更多的接触机会,容易获取被害人信任。如郭某等人强迫卖淫案,主犯郭某17岁,初中未毕业即辍学,混迹于歌厅等娱乐场所,从事卖淫、吸毒等违法活动,并在此过程中同嫖客建立联系。为牟利以暴力手段逼迫被害人同嫖客发生性关系。 在这些案件中,罪犯均为共同犯罪。“因为要采取殴打、胁迫等手段实施犯罪,单独一人作案不易得逞,需要多人共同实施,”检察官说,此外他们还多借助互联网实施犯罪。卢某等人强迫卖淫案中,卢某借助互联网聊天工具同被害人取得联系,以交友、游玩名义将被害人骗出后实施犯罪。 办案中发现,一些消费场所的经营者置法律法规于不顾,组织、容留、引诱卖淫等不法经营,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上存在疏漏,导致这些场所吸毒、卖淫嫖娼行为持续存在,也为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可能性。为此,他们加大社会管理创新力度,积极同公安机关、工商管理部门联系,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宾馆、酒店、洗浴、足疗等经营性消费场所和城乡结合部出租房的监管力度,加大综合执法力度,实施整顿、取缔等措施,依法打击不法营业行为。要求公安机关开展一次对不法营业场所的清查活动,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以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此外,该院还加强同团委、教育局、学校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在辖区中学、职业学校进行法制教育宣传,使青少年知法懂法守法,尤其是教育青少年女性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慎重交友。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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