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公安> 公安快讯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避免冤错案件 切实保障人权
作者:邹伟 杨维汉   发布时间:2012-12-27 09:52:52


    为全面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诉法,近日,公安部发布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这一规定的出台背景是什么?作出了哪些重要修改?公安机关将如何贯彻实施?对此,记者采访了公安部有关负责人。

    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

    问:公安部修订这一规定主要出于哪些考虑?如何处理人权保障和打击犯罪两者的关系?

    答:为保证公安机关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诉法,公安部对1998年发布的原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10多年来,公安机关面临的犯罪形势、执法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而原有的部分规定相对滞后,亟须修改完善。《规定》是刑诉法在公安侦查工作中的具体化,广泛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方面的核心权利。

    在修订过程中,我们坚持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努力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一方面,全面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在严格贯彻修改后的刑诉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各项规定基础上,提出了明确要求。例如,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都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明确了讯问应当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对“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进行严格解释,要求“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要求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内进行讯问。

    另一方面,注重结合侦查工作实际,对有关完善侦查权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例如,完善了立撤案有关规定,增加了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头传唤的规定,明确了信息采集的相关要求等。

    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权

    问: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的重要诉权。《规定》对此作了哪些修改?

    答:《规定》在严格忠实于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核实辩护律师收集的证据以及告知辩护律师移送起诉情况等程序,修改了法律援助规定,取消了涉密案件委托辩护律师需要经过批准的规定。

    为保障律师会见权,《规定》强调“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保证律师在法定期限内确实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在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不得监听”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公安机关不得派员在场。

    对于辩护人涉嫌犯罪案件的管辖,规定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要求不得指定原承办案件公安机关的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保证案件公正办理。

    排除非法证据避免冤错案件

    问:修改后的刑诉法对证据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规定》对此有何变化?

    答:《规定》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等程序均作了进一步严格规定,力求通过严密办案程序提高民警的证据意识。为避免发生冤假错案,明确规定:“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并明确了非法证据被排除后的法律效果,即“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为解决片面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不注重收集其无罪、罪轻申辩的问题,《规定》增加了全面审查、记录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规定,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并附卷。

    细化强制措施执行

    问:修改后的刑诉法完善了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规定》对此作了哪些修改?

    答:强制措施对公民人身权利影响大,其适用条件、期限、程序等必须严格依法执行。我们在修订过程中,坚持严格遵照法律规定,确定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并细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

    例如,为规范保证金管理,要求保证金应当存放在指定银行的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由办案部门以外的部门管理,并规定“决定没收五万元以上保证金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明确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指定的居所必须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能够保证安全,并且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不得向被监视居住人收取任何费用;为保障强制措施执行后家属的知情权,明确规定应当通知家属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处所,并对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作了界定,同时要求“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严格要求拘留、逮捕后,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并在拘留证、逮捕证上注明犯罪嫌疑人到达看守所的时间。

    严格限制技侦措施审批使用

    问:《规定》在规范技侦活动方面作了哪些修改?

    答:《规定》设专节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作了规范,规定只有在立案后才能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并要求必须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严格审批,确保依法规范使用技术侦查措施。



来源: 新华网
责任编辑: 李霄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