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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逃匿一年不到案没收其非法所得
作者:杨维汉 发布时间:2012-12-26 10:45:23
中国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的新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受案范围和程序。
司法解释规定,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后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开庭前的程序作了重大改革,亮点之一就是设立了庭前会议程序。司法解释明确了庭前会议的适用案件范围。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社会影响重大的;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为使精神病人得到应有的关心、照顾和治疗,避免未受约束的精神病人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新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强制医疗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只有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同时规定,无论是否开庭审理,都应当会见被申请人,通过与其直接接触、交谈,了解其精神状况,进而作出正确决定。 为避免未成年被害人在庭审中受到“二次伤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得通知其出庭作证。对确有必要出庭的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可以采取不暴露身份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特殊保护措施;条件具备的,还可以采取远程视频等方式作证。 来源:
新华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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