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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南充检察院制定刑事公诉案件庭前会议细则
作者:刘德华 彭志蓉 发布时间:2012-12-26 10:33:35
12月25日,四川省南充市检察院牵头与市法院、市司法局会签《关于刑事公诉案件庭前会议实施细则(试行)》(下称实施细则)。据悉,该细则将于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当日开始在全市实施。
《实施细则》明确了庭前会议参加人员范围和启动方式、应解决的与审判相关的问题、召开时间与地点,确定了证据全面开示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范围与方式、达成合意事项的处理和人民检察院对庭前会议进行法律监督。 《实施细则》规定,庭前会议针对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公诉案件,经控辩双方申请或者人民法院直接决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由审判人员在开庭三日前召集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庭前会议主要解决管辖、回避、证据调取、证明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证据的提供、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是否公开审理、是否延期审理、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核实被告人身份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重大或者有影响的案件,审判人员可以就庭审方案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 《实施细则》确定了全面开示证据制度,要求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全面提供对被告人有利或者不利的证据。控辩双方对相关证据有异议的应记录在案,无异议的可以适当简化庭审程序。《实施细则》并明确了辩方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决定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证据的合法性,必要时依法调查核实。庭前会议的内容由人民法院的书记员形成书面记录,对达成合意的事项和争议的焦点进行明确,参加人员签字确认。对达成合意的事项,合议庭在庭审中征询控辩双方意见后径行确认。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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