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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人大常委会详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作者:章宁旦 发布时间:2012-12-25 16:23:14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颁发100万元的抚恤奖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80万元的抚恤奖金;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60万元的抚恤奖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40万元的抚恤奖金……
这是即将于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下称条例)中提出的对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奖励标准。为促使全社会了解和熟悉该条例,促进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该条例制定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进行了详细解答。 奖励和保障工作还存在问题需要解决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金正佳向记者介绍说,广东省政府于1998年出台了《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规定施行以来,对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他指出,“广东在过去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当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如见义勇为的奖励和保障的经费在有些地方往往得不到落实,各地对慰问的奖励的做法也不尽一致,不平衡,甚至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生活保障还不到位等等。” “因此,条例始终把以人为本、人本理念贯穿于立法的全过程,大力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力度。”金正佳说,比如,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额外设置了一次性抚恤奖金,体现了对生命的充分的尊重;设置了先行垫付和经济补助的制度;规定了对低保人员救助优先入户等等一系列保障措施,力求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一些实际困难。同时主张公民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采取适当、有效方式,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牺牲。 高额抚恤奖金体现广东特色具社会感召力 记者了解到,条例规定对见义勇为者额外发放一次性高额抚恤奖金,这在全国属全国首创。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见义勇为伤亡人员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抚恤补助规定的相应待遇外,经省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由省人民政府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牺牲的,颁发100万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80万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60万元;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40万元, “这是条例的最大亮点,是在民政部等七部委1012年7月颁布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的基础上所作的特别规定。该规定既与国家和广东已有的抚恤规定相衔接,有体现了广东的特色,具有很强的社会感召力。”金正佳说,这个规定还有几个特点,一是“额外发放”。该条规定的一次性抚恤奖金并不影响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国家和广东已有的抚恤补助待遇;二是额度比较高。这个条例经各方反复研究,大幅提高了抚恤奖金额度,最高达100万;三是可操作性强。由于广东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条例没有对地级以上市、县级政府发放一次性抚恤金作具体要求,而是在充分考虑了广东见义勇为人员牺牲、负伤情况和财政负担能力后规定由省政府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 见义勇为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由专项经费补助 据介绍,为了鼓励更多的人见义勇为,条例扩大定义适用范围,将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纳入定义,取消了“不顾个人安危”、“表现突出”等作为硬性要求。同时,鉴于治安联防队员、交通协管员、户口协管员等在协助公安机关进行社会治安管理的工作中面临着与公安人员几近的危险,然而由于其招聘人员的身份,往往无法得到足够的保障,条例因此也将他们纳入了见义勇为人员的范围。 记者注意到,为使见义勇为人员得到及时的救治,条例规定: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的,救治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的治疗费用,以及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等由专项经费管理部门先行垫付。考虑到见义勇为行为是出于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目的,条例规定因见义勇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就是说,在实施见义勇为的行为过程当中,可能对无辜的第三人造成了损害,从民法的角度来讲,第三人遭受损害应该获得赔偿,但见义勇为实施的这种行为,在主观上的目的来讲是善意的,要他来承担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这是不公平的,所以应该由政府的专项经费来赔偿。”金正佳说。 牺牲者百万重奖是因为做了法定职责外的事应特别优待 草案的导向很好,但是给见义勇为牺牲者一次性奖100万超过了革命烈士的抚恤金,这样的规定是不是合适?对于此前条例审议时的这一争议,金正佳坦言, “我们专门做过测算,见义勇为牺牲奖金的确有可能超过烈士,修改的时候民政部门也提过类似意见。” 金正佳指出,烈士评定多针对有法定职责的公职人员,例如军人、公安、武警等,这些职业本就被赋予了可能殉职的义务,因此付出生命可以说是职责所在。而且,国家在收入和待遇上已给予相应的比较高的优待。而且因公牺牲者除了奖金外,还有一系列抚恤政策,与奖金是配套的。 “而见义勇为者一般没有守护人民生命及财产的法定职责与义务。更重要的是,见义勇为者做了法定职责之外的事,更应得到特别优待。”金正佳说。 拟出台配套办法和措施确保贯彻执行 “条例规定各地要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目前筹备情况怎么样?”对记者的提问,金正佳表示,条例对评定委员会成立的时间任务没有规定。不过,条例1月1日生效后所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必须要按规定去落实,去兑现条例所规定的抚恤的措施,这就是一个倒逼机制。 新条例实施以后,一年大概需要省级财政多少的支出?据参加发布会的公安厅治安管理局政委邹文强透露,“据统计,19年来,广东因见义勇为牺牲的总人数是336人,平均每年差不多是18人,受重伤的人数138人,平均每年将近8个人。如果是按照这个标准来算的话,每年大概是3000万左右,这个条例出台后,有可能见义勇为会越来越多,为此支出的钱也会越来越多。” 邹文强告诉记者,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条例,在成立省级评定委员会的基础上,广东公安机关正在协调组织相关部门抓紧制定和指导各地出台《见义勇为确认办法》、《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等配套办法和措施,进一步规范见义勇为的申请、举荐、调查、确认、复核程序,确保确认工作科学合理、高效准确,确保条例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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