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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凤阳检察院多措并举强化审判监督
作者:吴长忠 余金武   发布时间:2012-12-25 14:48:51


    今年以来,安徽省凤阳县检察院把强化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作为开展诉讼监督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在刑事抗诉工作中,不断强化监督意识,提高监督能力,找准抗点,突出重点,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工作中,该院要求公诉部门承办人员消除以往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重协作、轻监督”的片面做法和“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畏难情绪,在审查法院判决书时,重点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变化、法定情节认定、法律适用、量刑是否在量刑建议的幅度内等方面内容,做到“抗得出、抗得准、抗得赢 ”。

    为及时、准确发现监督线索,慎重行使抗诉权,该院还不断健全抗诉案件的抗前请示沟通制度,对一些政策性强、适用法律不明确的问题,及时向上级院请示汇报,争取指导与支持,以节约诉讼资源,降低撤抗率,确保抗诉一次成功。同时,他们还通过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形式,阐述抗诉观点,以取得法院的理解和支持。

    该院为了维护法律公平公正,一改过去“抗轻不抗重”的做法,切实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今年初办理的一起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未成年人伤害案中,吴某和不满18周岁的外甥许某与被害人杨某因琐事殴斗,许某用拳头将杨某右眼部打伤,造成杨某右眼内侧壁骨折。经法医鉴定,杨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后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杨某获得赔偿款7.5万元。经该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处许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凤阳县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许某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其自愿认罪,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积极履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对许某免予刑事处罚。为此,该院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抗诉。经滁州市中级法院审理,撤销原一审判决,改判许某免予刑事的处罚。

    通过刑事抗诉工作机制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拓宽了凤阳县检察院干警的监督视野,增强了监督实效,提高了监督质量,法律公平正义得以更好地落实。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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